高速公路上的散落物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常见隐患。看似不起眼的杂物——一旦被高速行驶的车辆碾压——可能引发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甚至人员伤亡。更棘手的是,事故发生后如果找不到遗撒杂物的责任方,驾驶员往往面临“该向谁索赔”的现实难题。 今年7月26日傍晚,驾驶员孟某某高速公路行驶时,车辆突然碾压到路面散落杂物,轿车受损,维修费用5325元。交警部门随后出具事故证明确认系单方事故,但未能查明遗撒杂物的肇事车辆。此后,孟某将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 该案涉及一个关键法律问题:公共道路上因散落物导致车辆受损、且无法确定责任人时,道路管理者应承担何种责任。民法典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当行为人无法确定时,道路管理人的责任认定就成为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公路管理者,该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清除散落物,未能充分履行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存在管理不到位。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道路管理者负有主动维护道路安全的法定义务,不能仅以“无法找到遗撒方”为由免责。 同时,法院也指出驾驶员应尽的注意义务。孟某在高速行驶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并避让障碍物,未尽到安全驾驶的谨慎注意义务。法院对双方责任的认定说明了平衡:道路管理者要把好维护关,驾驶员也要保持必要警觉。 在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公路管理公司自愿支付孟某车辆维修费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这个结果在保护受损驾驶员权益的同时,也综合考虑了案件实际情况,实现了相对合理的责任分担。 为减少类似事故,法院提出了处置提示。驾驶员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辆挪至安全区域,在车后150米外放置三角警示牌,并尽快转移至护栏外安全地点;同时及时报警,并向高速公路管理方反馈。证据固定尤为关键,应拍摄散落物、车辆受损部位和现场情况,保存行车记录仪视频等,为后续责任认定和索赔提供依据。 在索赔程序上,驾驶员可先与高速公路管理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可凭事故证明、维修发票等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院还提示各方落实安全责任。驾驶员在夜间、大雾、雨雪等视线不佳条件下行车,应集中注意力、控制车速、观察路面异常;运输企业及驾驶员应确保货物装载牢固、覆盖到位,防止遗撒形成路面障碍,降低事故风险。
该案的妥善处理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可参照的思路,也提醒各方共同守住道路安全底线。道路管理者、运输方与驾驶人都应各尽其责、形成合力,才能减少散落物带来的“隐形风险”,让高速出行更安全、更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