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合成短剧"撞脸"明星演员 肖像权与平台审核再成焦点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快速普及,影视制作中使用AI的情况越来越多;技术带来效率的同时,也引出新的法律风险。近日,多部AI短剧被曝光,再次把“AI生成内容”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推到台前。 据报道,涉事AI短剧《京华风云1》《清欢误》等作品,利用人工智能生成了带有演员肖战明显面部特征的男主角形象。事件曝光后,部分剧集采取了局部打码、改名为“霄战”等方式试图规避,但未及时下架。截至目前,《京华风云1》已完全下架,《清欢误》则对男主角面容进行了替换处理。这种事后补救的做法,反映出部分从业者对AI生成内容的法律边界认识不足。 从法律角度看,此类行为可能涉及多重权益受损。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振武接受采访时指出,随着民法典实施,肖像权侵权的判断标准有所延展:法律保护的不只是对五官的直接复制,更关键在于“可识别性”——普通观众在没有特别提示的情况下,能否自然、直接地把该形象与特定自然人联系起来。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以“一般理性人”或“对应的公众”的客观标准判断可识别性。该标准既不是针对识别能力更强的特定粉丝群体,也不是针对对娱乐圈几乎不了解的人群,而是指对社会热点人物、知名公众人物具有一般认知的普通公众。核心问题在于:相关公众在日常接触中,是否会自然联想到该特定演员。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AI形象没有完整复制演员全部五官,只要在关键面部特征、经典发型、标志性妆容或服饰搭配各上形成具有辨识度的组合,并引发相关公众的指向性联想,也可能被认定为具备可识别性,从而构成侵权。法院通常会结合整体呈现效果,判断公众是否会与特定演员建立唯一或主要关联。 在侵权构成要素的判断中,面部特征仍是最核心因素,尤其是高辨识度的五官细节与神态表达。其次是整体形象与造型,包括经典角色造型、标志性发型、妆容、体型体态等。此外,民法典已明确对声音权益予以保护,使用高度相似或经技术处理的配音,也可能单独或叠加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 从刑事法律角度看,相关风险同样不容忽视。若利用AI合成的肖像或声音牟利、数额较大,可能触及刑法规制边界。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这意味着此类行为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上升为刑事问题。 平台在此类事件中的作用也值得关注。涉嫌侵权内容能够在平台传播并获得收益,引发对平台审核与处置责任的继续讨论。作为内容分发的重要渠道,平台应承担相应的事前审核、事中监管与事后处置义务。现实中,不少平台仍主要依赖人工审查或基础关键词过滤,对AI生成内容的识别与评估能力不足。建立更有针对性的技术审核机制,强化与法律专业力量的协作,提高对潜在侵权内容的识别效率,已成为平台绕不开的课题。 此外,名字相似也可能带来争议。仅使用读音相同的名字,通常不直接构成肖像权或姓名权侵权。但如果创作者在整体设计上刻意引导观众将虚拟形象与真实演员相联系,并借此攀附艺人声誉获取不当利益,则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实践中,“影射”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需要结合剧情设置、宣传物料、受众反馈等证据,证明指向的唯一性与主观恶意。 总体来看,AI生成技术在娱乐产业的应用仍处在快速扩张阶段,而相关法律制度与行业规则仍显滞后。完善法律框架、明确平台责任、推动行业自律机制,是当前更迫切的工作方向。监管部门有必要加快相关制度建设,为新技术应用划清边界;平台也应主动提高内容审核标准,加强与权利人的沟通与协作,共同维护健康的创作与传播环境。

技术进步不应成为侵权的理由。此次事件为行业敲响警钟:只有在法治框架内合理使用技术,才能真正推动文化产业稳健发展。各方仍需协同发力,形成尊重原创、保护权益的良性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