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管理精细化程度提高“如厕管理”争议增多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研究中心专家指出,我国法律保护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同时,也要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两起案件虽具体情节不同,但共同折射出劳动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清晰边界。劳动用工管理精细化程度提高,“如厕管理”的争议逐渐增多,企业规章制度需兼顾人性化与合法性。部分企业通过工时统计、合理休息、异常报备等方式既保障生产经营秩序,也尊重劳动者基本需求。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子里,刘某在一个月里11次长时间待在卫生间,最长一次呆到了6小时21分。法院审理后觉得,刘某离岗太频繁、时间也太长,已经脱离岗位监督,没干活还想逃避职责,属于变相旷工。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判决解雇合法。 与此相反的是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案子。李某值班时肚子痛去上厕所约3分钟,并且提前通知了同事临时顶替。法院觉得短暂上厕所是满足正常生理需求必须做的事,李某已经尽到沟通协调义务,没给工作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解除合同没依据,判决违法解雇,赔给李某6万多元赔偿金。 法律界人士分析说,两案结果差异主要在于是怎么评判员工行为的性质。一是看员工有没有故意借生理需求逃避劳动义务;二是看离岗频率和持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看岗位需不需要连续在岗或者涉及安全责任;四是看程序做得对不对。企业有权管劳动纪律但得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短时离岗是基本权利不能无理限制。当离岗时间和频率明显异常又没理由时就可能违反纪律底线。 司法裁判通过这两个案子诠释了“合理生理需求”和“变相旷工”的区别标准。既要防止劳动者滥用权利损害企业权益,也要遏制企业滥用管理权侵害劳动者尊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靠企业依法管理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诚信履行职责来实现双方权益的平衡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