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长期没理由不上班与公司解除合同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最近解决了一件劳动纠纷,这事引起了不小的关注。园区人民法院给这个案子做了判决,说某科技公司因为员工李某长期多次没理由不上班,跟他解除合同,是合法的。李某说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要赔32万。法院认为李某在工作日26个工作日里,就脱离岗位达14次,每次时间还特别长,而且公司联系不到他。李某辩称这是因为痔疮发作临时处理,还给了购药和住院记录作为证据。但法院说这些证据时间都在事后,不能证明当时他确实需要立即处理健康问题。所以法院认定李某违反了公司规定,构成严重违纪。 李某是2010年入职某科技公司的,和公司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签收了公司2020年版的《员工手册》。手册里写明,未经批准长时间脱离岗位就被视为旷工,半年内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就可以解除合同。 这次案子审理过程中,法院还进行了调解工作。在二审期间,法院积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公司给李某一次性支付补助款30000元。这个结果既维护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权威,也体现了司法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 这个判决明确告诉大家法律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劳动者如果身体不适需要离开岗位,要及时通过规定渠道请假告知,不能拿事后辩解当借口来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合法程序民主充分告知,并在行使管理权时遵循正当程序。 这次案件审理和调解为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提供了参考。提醒劳资双方都要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