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报的一起网络生态治理案件引发关注。网络用户梁某某因在网络平台发布大量侮辱、诽谤内容,被法院以侮辱罪、诽谤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该案宣判再次提醒网络参与者:表达诉求应当依法理性,守住法律底线。 根据案件事实,梁某某在2023年3月至2024年11月期间,因对所在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不满,利用抖音等网络平台,以“怂仔不怒了”“悦酿喜事(怂仔)”等多个账号,发布28个视频并进行19场直播。其内容中多次公开侮辱、诽谤村“两委”班子成员,指称其履职不力、以权谋私。涉及的言论在网络上大量传播,视频浏览量超过1200万次,转发超过1万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值得关注的是,梁某某的不实言论还引发大量低俗、淫秽评论,并催生相关话题的二次创作:低俗评论多达489万条,二次创作约6.2万次。由此可见,单一的不实信息在网络环境中可能被迅速放大,不仅对相关人员名誉造成严重损害,也会更破坏网络生态。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对其分别判处刑罚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25年9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表达出明确信号:对网络言论违法失范行为依法严惩。 从案件背景看,梁某某的相关反映曾被调查核查。2024年12月,乐从镇专项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核查。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后,未发现其所指控的村干部存在视频所反映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曾多次约请梁某某面谈核实情况,但其未到场,也未补充提供材料。在缺乏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仍持续发布相关内容,其行为已超出正常监督与合理质疑的边界。 此外,调查还发现梁某某存在销售大量涉嫌无证生产酒类产品等问题,反映出其法律意识不足,不仅在网络言论上触法,在经营行为上也存在违规风险。 该案具有明确警示意义。互联网传播快、范围广、影响大,但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但此权利有清晰边界。故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并损害他人名誉,或公然侮辱他人的,依法可能构成诽谤罪、侮辱罪,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近年来,随着平台普及和用户增长,网络侮辱、诽谤案件有所增多。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有助于维护网络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也提醒广大网民发言应以事实为依据,不凭空编造,更不以博取流量为目的传播虚假、煽动性信息。 同时,该案也提示平台应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加强内容审核与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置违法违规信息,减少不实内容扩散。有关部门也应持续推进网络生态治理,完善举报与处置机制,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环境。
这起案件的审结为网络空间行为划出了清晰的法律红线。数字化时代,每个人既是网络内容的消费者,也是传播者与生产者,更应自觉把握权利与义务的边界。司法机关通过个案裁判明确行为规则,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为网络文明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撑。如何在保障言论自由与维护网络秩序之间取得平衡,仍是数字社会治理的长期课题,需要法律规范、平台责任与网民自律共同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