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3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领域的重要立法进展,标志着对应的治理体系法治化、科学化道路上迈出关键一步。 一、问题所在:旧有管理模式难以适应新形势 自然保护区制度自建立以来,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稳定上起到了不可替代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原有条例中"一刀切"式管理方式逐渐暴露出明显局限。部分保护区内的原有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受到过度限制,地方政府统筹保护与发展之间缺乏灵活操作空间,而不同类型保护区在生态特征、保护对象及地理条件上差异显著,统一标准难以精准回应各地实际需求。这些矛盾长期积累,既影响了保护工作的实际成效,也制约了保护区周边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二、修订背景:立足国情、回应时代呼声 此次修订立足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战略部署,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条例》明确,自然保护区建设应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同时统筹保护与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治理机制,推动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与民生改善的有机统一。这个修订方向,既是对现实问题的积极回应,也是对生态文明建设内在规律的深刻把握。 三、核心举措:差别化管控机制正式确立 此次修订最具突破性的内容,在于差别化管控制度的正式确立。《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在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安全、不损害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对特定类型保护区实行差别化管控,并列明三类适用情形。 其一,主要保护对象为自然遗迹的保护区,可在核心保护区内建设必要的防护、陈列及展示设施,并允许开展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以及适度的科普宣传、生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活动,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 其二,主要保护对象位于地下的保护区,其核心保护区地上部分可参照一般控制区标准进行保护和管理,有效避免了地上空间的过度闲置与资源浪费。 其三,生态过程及主要保护对象生息繁衍具有明显季节性规律的保护区,可依据自然节律实行季节性差别管控,使管理节奏与生态规律相契合。 上述制度安排打破了过去"一律禁止"的僵化模式,赋予地方管理部门在法律框架内因地施策的空间,反映了立法层面对科学规律的尊重与对实践需求的回应。 四、制度安排:分区管理更加清晰规范 《条例》深入厘清了核心保护区与一般控制区的管理边界。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严格限制人为活动,同时明确列出允许开展的必要活动类型,包括:为保护自然保护区而开展的相关工作、原有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及实施国家重大战略确需开展的活动、无法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建设,以及相关公共服务等。这一制度设计在保障生态安全底线的同时,充分考量了民生需求与国家战略的现实权重,体现了立法的温度与精度。 五、深远影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条例》的施行,将对我国自然保护区的长远发展产生多上积极影响。在生态层面,科学化的分类管理有助于提升保护精准度,减少因管理失当导致的生态损耗;在社会层面,合理保障原有居民权益,有助于化解保护与发展之间的潜在矛盾,增强公众对生态保护工作的认同感与参与度;在法治层面,更为完善的制度框架将为各地管理部门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降低执法的随意性与不确定性。
从机械管控到科学治理——从单一保护到多元共赢——这次修订说明了我国环境治理理念的进步,展现了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智慧。当保护与发展找到平衡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实践之路将更加宽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