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信用信息“散、乱、弱”,制约监管与交易效率提升。当前,企业信用对应的信息分散不同地区、部门和行业系统中,评价标准不一致、使用场景割裂等问题仍较突出:一上,政府监管需要更精准的信用“画像”以实施差异化监管;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授信、企业商业往来等市场活动也需要更可比、更可用的信用参考。由于信用供给不足、标准不统一,容易出现重复证明、重复评价,推高制度性交易成本,也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原因——标准体系缺位与行业评价碎片化并存。企业信用既包括守法合规等公共属性,也包括合同履约、违约风险等市场属性。过去一段时期,公共信用评价与行业信用评价、市场化信用评价指标口径、数据归集、公示渠道、结果应用等缺少统一规范,导致信用评价难以实现跨区域、跨行业互认共享。个别地方还存在以信用评价之名变相设置门槛的风险,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和要素流动。 影响——以公共信用为“底座”,推动监管提效与市场增信。实施方案提出,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由公共信用评价与市场化信用评价共同构成。公共信用评价由政府部门按公益性原则组织开展,主要服务政府管理;市场化信用评价由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依法依规开展,主要服务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活动。方案强调发挥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的基础作用,推动两类评价衔接融合,逐步形成统一的综合评价体系。该制度安排有助于以统一标准降低信息不对称,提升监管精准度,夯实市场交易信任基础,促进优质企业更便捷融资和更稳定合作,同时也让失信成本更清晰、约束更有力度。 对策——围绕“规则统一、结果共享、应用规范”完善制度框架。实施方案从制度框架、评价规则、行业协同、公示共享等环节作出系统部署。 一是完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建立健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反映企业公共信用总体状况;行业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健全本领域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形成既有统一底座又能体现行业特点的评价体系,并推动跨行业协同,做到规则统一、过程规范、结果互知、场景覆盖更广。 二是统一公共信用评价规则。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数据原则上来源于公共信用信息;必要时,可将有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获取、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纳入。评价结果原则上分为“A、B、C、D”四级;采用分数制的需明确对应分数段。对同一主体两次评价间隔最长不超过一年,并要求评价规则向社会公开,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三是统一行业信用评价管理与应用边界。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业全国统一的评价规则,明确指标、方法、流程、等级和应用方式,并依据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在评先评优、提供绿色通道等惠企服务、财政资金奖补等上予以参考。对尚未制定统一规则的行业,地方原则上不得自行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确需开展的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避免标准各行其是。 四是统一评价结果公示与共享渠道。公共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公示,企业可查询自身结果并可授权他人查询。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评价结果,经数据来源单位同意后按需向有关部门共享,夯实跨部门协同监管的信息基础。 五是健全行业协同与底线约束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纳入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具体权重结合实际确定,并设定“底线规则”: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D”级的,行业信用评价不得评为“A”级。相应机构按职责将数据目录内信息及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结果推送至地方和有关部门,提高联动效率。 此外,方案明确纪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假借公共信用评价之名违规设置准入门槛、实施地方保护或干预经营主体自主交易,不得减损经营主体依法应获得的公共服务,不得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信用治理划清边界。 前景——信用治理从“可用”迈向“好用”,营商环境更稳更透明。业内认为,综合评价体系的建立,将推动信用管理从分散走向体系化,从“信息归集”深入转向“规范评价与有效应用”。随着评价规则统一、共享机制完善、应用场景拓展,信用有望更深度嵌入行政监管、公共服务与市场交易全过程:对守信企业,便利措施将更稳定、更可复制;对失信行为,约束将更精准、更具威慑。下一步关键在于持续提升数据质量,明确权责边界,强化合规使用,确保信用工具在“增信”和“减负”之间形成平衡,避免“一评定终身”、过度使用或滥用评价结果等问题。
信用建设既关乎市场秩序,也关乎发展质量;以制度化、规范化方式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关键在于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同时让信用评价回到“度量风险、服务交易、辅助监管”的本位。随着规则统一、信息共享与协同应用不断深化,信用此“无形资产”将更好转化为企业发展的“硬支撑”,也将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更扎实的制度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