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中院终审明确:全员会议“无异议”不等于同意降薪,企业变更薪酬须协商

问题 2021年1月,廉某入职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销售管理总监,劳动合同约定月薪3.8万元,另含绩效奖金。

然而,公司未按约定启动销售提成,并于2023年单方面下调其社保与公积金缴纳基数,同时拖欠绩效奖金。

2024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续签书面合同,廉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提起仲裁。

原因 公司辩称,曾召开全员会议解读《绩效管理办法》,廉某未提出异议,应视为接受薪资调整。

但法院调查发现,该会议仅为单向政策宣导,未履行《劳动合同法》要求的民主协商程序。

此外,公司未能举证廉某工作失职或考核不合格,扣减薪资缺乏合法依据。

影响 此案暴露部分企业滥用“默示同意”规则的问题。

实践中,许多劳动者因担心职业风险,对不合理调整选择暂时沉默,但法律明确规定,薪酬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

本案判决厘清了“未反对≠同意”的法律边界,对类似纠纷具有示范意义。

对策 法院指出,企业因经营困难需调整薪资时,应遵循三步原则:一是制度内容合法,二是程序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三是与个体劳动者协商一致。

若单方降薪,劳动者可主张补足差额及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因未续签合同,还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前景 随着劳动争议案件增多,司法实践正强化对企业合规用工的引导。

北京市人社局数据显示,2024年前三季度,全市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同比上升12%,其中薪资纠纷占比超六成。

专家建议,企业应完善内部协商机制,劳动者则需留存考勤、工资条等证据,遇侵权时及时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权。

### 结语: 此案再次警示,劳动关系不是“一言堂”,法治化协商才是劳资双赢的基石。

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唯有在法律框架内明晰权责,才能构建真正稳定的用工环境。

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再次明确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虽然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在涉及工资等重大权益的变更上,必须遵循平等协商、互利互惠的原则。

单方的决定、会议的解读、职工的沉默,都不能成为变更劳动条件的法律依据。

只有通过充分沟通、民主协商、书面确认,才能形成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协议。

这种司法态度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用人单位规范管理指明了方向,有利于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