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天窗出问题,销售方故意隐瞒,骗了他,就把钱要回来还想赔三倍

2025年,因为一辆展示车的天窗出了问题,唐某跟经销商打起了官司。事情发生在2025年4月,唐某找了个公司订了车,双方在5月8日签了合同,说好车价22.5万元。没想到第二天提车开了还没一个小时,天窗夹层就裂了。后来第三方机构查了说,玻璃有裂纹、胶条也装得不行。唐某觉得这是大问题,觉得销售方故意隐瞒,骗了他,就把钱要回来还想赔三倍,一共67.5万。被告那边不乐意了,拿出合格证说车子没问题,交车单上也没写有毛病。而且他们说做了PDI检查也没发现坏,就是让消费者买个展车便宜点罢了。 槐荫区人民法院审了这个案子。他们先说这玻璃坏是不是生产厂的问题。因为唐某提车才没几天就发现了毛病,所以这肯定是出厂就有的瑕疵,跟消费者自己折腾没关系。接着他们定了下欺诈这事儿构不构成。法院认为要定欺诈得有两样东西:销售方心里知道有假却不告诉你;而且这个毛病得大到能影响安全或者价格。 法院觉得天窗坏确实隐蔽,唐某自己当时没看出来;而且唐某在知道坏了以后还办了上牌手续用了很久;再加上这车本身就是展示车卖得便宜点。所以他们判销售方不构成欺诈。虽然不骗钱但商家得担责。法院说根据民法典,卖东西得保证质量。既然这车有毛病不符合合同规定,就得赔钱。 不过天窗坏了又不影响开也不影响安全,修修就能用,合同的主要目的也能达到。所以退车退款是不行的。最后考虑到这是展示车、便宜、还修不好、还有心理损失这些因素,槐荫区法院判销售方赔给唐某2万元。一审后唐某不服上诉了,但二审还是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把“欺诈”的标准讲得很清楚:就算不算骗钱商家也得对质量负责。这就提醒卖东西的得讲诚信、管好质量、把信息说透;也告诉大家维权得靠证据懂法律;司法在这个案子里既保护了消费者又维护了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