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父母“生而不养”,未成年人权益面临现实风险。 据案情反映,吴某与袁某曾为同居关系,2008年生育非婚生子小吴。此后,两人长期疏于照料孩子,自2019年起更与家人失去联系,实际脱离监护与抚养。小吴的日常生活、就学成长一直由祖父吴大爷独自承担。随着吴大爷年逾七旬、身体状况欠佳且缺乏稳定收入,继续负担抚养开支越来越吃力,家庭陷入困境。2025年,吴大爷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吴某、袁某支付2019年1月至2025年3月期间抚养费9万元。 原因——责任认知偏差与逃避成本偏低,易诱发失责行为。 从家庭层面看,非婚生育不影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承担法定抚养责任,但现实中仍有个别监护人将抚养压力转嫁给老人,甚至以失联方式逃避义务。隔代抚养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矛盾,却也容易形成“有人兜底”的错觉,使失责父母深入淡化责任。对老人而言,出于亲情接手照料多属无奈之举,但其并非第一顺位抚养义务人,长期垫付费用往往带来经济与健康的双重压力。 影响——损害未成年人发展权,加重老年人负担,冲击家庭秩序与社会诚信。 抚养缺位会直接影响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教育投入和身心健康,破坏其稳定成长环境。对承担照料的祖父母来说,抚养支出和照护精力大幅增加,容易引发医疗、养老与家庭生活的连锁风险。更重要的是,父母失责若得不到纠正,会削弱家庭责任意识与规则观念,形成不良示范。 对策——以司法裁判明确责任、以执行措施确保落地,形成清晰可预期的导向。 法院受理后依法向吴某、袁某送达开庭传票,两名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适用缺席审理程序,明确指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该义务具有法定性、不可推卸性,不因父母是否结婚、是否共同生活或主观困难而当然免除。 法院进一步认定,吴大爷并非小吴的法定抚养义务人,其基于亲属关系实际照料孩子,客观上替父母垫付抚养费用、代为履行了抚养义务。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父母未尽抚养义务,由祖父母代为抚养未成年孙子女的,祖父母对其垫付的合理费用依法享有追偿权。结合当地生活水平与案件实际,法院判令吴某、袁某共同向吴大爷支付2019年1月至2025年3月期间抚养费8.8万元(按每月1200元计算)。 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仍未主动履行。吴大爷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部门通过集中查控锁定被执行人袁某名下银行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扣划措施,将8.8万元及时交付吴大爷,确保判决兑现,缓解祖孙生活压力。 前景——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主线,推动家庭责任回归与治理协同。 业内人士指出,此类案件对厘清隔代抚养的权利义务边界具有示范意义:一上,父母是未成年子女抚养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缺席”不等于免责,逃避诉讼也无法逃避法定义务;另一方面,祖父母等近亲属出于亲情代为照料,法律既肯定其善意付出,也通过追偿机制防止合理支出被无端转嫁。下一步,完善抚养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加强对失责行为的信用约束与执行联动,强化未成年人救助与保护衔接,将有助于形成“应养尽养、失责必究”的稳定预期,推动“幼有所育、老有所安”落到实处。
抚养不是可选择的善意,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祖辈的付出值得尊重,但不能成为父母失责的“缓冲垫”。只有以法律明确责任、以执行兑现裁判、以协同织密保护网,才能让未成年人在稳定的支持体系中成长,也让“老有所安、幼有所育”从理念走向可落实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