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购的名义上是租手机,其实是分期付款的变相借钱买东西

2025年3月,冯某通过在线平台和一家科技公司签了个协议,名义上是“租赁”手机,其实是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变相借钱买东西。协议里说租6个月,第一期要给1750元,剩下的每一期都是1029.4元,一共得付6897元。要是冯某逾期不还钱超过7天,这就不算租了,变成他直接把手机买下来,不光得付清买断款5399元,还要额外付滞纳金和违约金。 结果冯某只付了头两期的2779.40元,就没再给钱。这家科技公司就把他告到了法院,要求冯某支付违约买断款4117.60元,还有滞纳金跟违约金等费用。 法院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这份协议到底是真的租赁还是假的融资。从内容看有几个疑点:第一,合同到期后手机就归冯某所有了;第二,公司自己承认手机当时的市场价也就5399元,官网上卖5999元,可总租金6897元比市场价高太多了,这多出的部分其实就是利息收益;第三,合同的条款设计正好符合“先买设备再借钱给人用”的融资模式。 所以法院认为虽然写的是租赁协议,但关键条款其实是如果冯某违约了,就得按买断价直接买下手机。这就相当于给买卖设定了条件和结果,符合“融资租赁合同”中“买设备提供给别人用最后归别人所有”的特征。说白了这就是“以租代购”,名义上是租手机,其实是用这种方式给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的贷款。 按照国家规定,做融资租赁得要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牌照才行。这家科技公司作为普通公司根本没拿到牌照却搞这个业务,扰乱了金融秩序,这就是违法了《民法典》里关于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 因为合同无效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拿了人家东西就得退回去或者赔钱。手机现在已经被冯某拿着了退不回去了,那就按市场价5399元来算钱。把他已经付的2779.40元扣掉之后,冯某还得再赔2619.60元给这家科技公司。至于科技公司想让冯某补的买断款、滞纳金这些钱都没有法律依据了。 最后法院判了:双方签的那份协议无效;冯某得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给这家科技公司2619.60元的折价补偿款;科技公司其他要钱的要求都被驳回了。 法官说这种案子在现实生活里挺常见的。看着像是手机租赁合同,其实是企业变相的融资手段。如果没经过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就这么干,那就属于非法从事金融业务了。消费者在签这种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仔细条款,要是发现总租金比东西本身的市场价高一大截还让你最后把东西拿走了,那多半就是在借钱给你。 这也提醒了所有做买卖的公司:搞融资租赁、小额贷款这种金融业务必须要有行政许可手续才行,不能打着“创新”的旗号去逃避监管。要不然不光合同无效拿不到钱赔偿别人损失了还要被罚款甚至坐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