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校园欺凌治理长期面临“认定难、处置弱、衔接断”等现实挑战。近年一些校内外欺凌事件呈现手段更隐蔽、传播更迅速、围观起哄更易扩散的特点。受害者不仅可能遭受身体伤害,也可能出现焦虑、抑郁等心理创伤。由于以往实践中同伴冲突与恶意欺凌的边界不够清晰、处置尺度不够一致,加之个别施害者借未成年人身份规避更严厉后果,导致受害者维权成本高、社会反响强烈,治理需求持续上升。 原因:一是法律适用存在一定“灰区”。部分欺凌以侮辱、恐吓、恶意排斥、网络传播隐私等形式出现,不一定表现为直观的治安暴力,容易被简单归为“学生打闹”“内部矛盾”。二是处置链条存在“责任空档”。个别学校受声誉压力或管理惯性影响,倾向于内部调解、低调处理,未及时报告并启动规范程序,客观上削弱了震慑效果。三是矫治措施与惩戒衔接不够。对屡次发生、情节恶劣的行为,如果缺少可执行的惩戒与教育组合,难以形成有效约束,也不利于对潜在风险的提前识别与干预。 影响:此次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制度层面作出回应,明确表达出“校园欺凌不能以年龄作挡箭牌、不能以校内处理替代法定程序”的信号。其一,校园欺凌被纳入治安管理处罚的调整范围。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且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制度衔接,推动治理从主要依靠“道德劝导、校规约束”转向“依法规制、综合治理”。其二,处罚年龄门槛与适用条件深入细化。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一年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或首次违法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首次违法但情节严重的,也可能面临拘留。通过将“严重性、反复性、恶劣性”作为关键判断因素,强化对恶性、惯性欺凌的精准惩戒。其三,制度强调惩戒与教育并行。对依法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训诫、矫治教育等措施,避免简单放过、不了了之,把纠偏与矫治尽量前移。其四,兼顾保护与更生。未成年人违法记录依法封存并严格限定查询范围,既体现未成年人保护原则,也为其改过自新保留制度空间,避免“一次犯错、长期背负”。 对策:遏制校园欺凌,需要在“发现—报告—处置—修复—回访”全链条形成合力。首先,学校应把法定报告与处置要求落实为可操作流程,建立清晰的分级响应机制:对苗头性事件及时干预,对疑似严重情形依法依规报告并保存证据,避免以“私了”替代规范程序。对明知发生严重欺凌或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犯罪而不按规定报告或处置的,有关责任人员将面临被责令改正并被建议依法处分的后果,促使学校压实责任。其次,公安、教育、司法等部门应完善协同机制,推动警校联动、法治副校长工作与心理健康服务体系衔接,既提升现场处置与取证能力,也强化对受害者的心理援助和对施害者的矫治教育。再次,家庭监护责任同样不可缺位。对未成年人行为偏差要早识别、早沟通、早干预,减少把矛盾完全交给学校或社会。另外,应加强面向学生的法治教育与反欺凌课程建设,提升对“侮辱人格、恶意排斥、网络暴力”等隐性欺凌的识别能力,逐步形成“不敢欺、不能欺、不想欺”的氛围。 前景:从治理趋势看,此次修订有望推动校园安全治理加快从“事后应对”转向“预防为主、综合施策”。随着法律边界更清晰、惩戒与矫治措施更可执行、学校报告处置责任更具刚性,校园欺凌治理将更强调证据意识、程序规范和多部门协同。可以预期,制度完善将抬高恶性欺凌的违法成本,促使学校管理更规范,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稳定的法治保障。
校园是青少年成长的重要空间,不应被暴力与欺凌侵蚀。新法为净化校园环境提供了更明确的制度工具,但效果关键在于各方能否严格落实、持续执行。只有把依法惩戒与教育引导结合起来,才能让孩子在更安全的环境中成长。这既是法治进步,也是社会对下一代应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