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重拳整治涉渔船腐败 专项行动已立案249人130人主动投案

近期,辽宁连续发生多起渔船事故,教训深刻、波及面广。公开信息显示,自2024年10月起,渔船沉没、翻扣、失联等事件接连发生;2025年10月,“辽绥渔35261”船大连长兴岛海域倾覆致10人失联,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随即对事故查处挂牌督办。事故频发不仅暴露海上生产风险,也提示陆上监管体系存在薄弱环节:一些风险并非来自风浪,而是源于权力失守、制度落空与责任悬置。 一是问题突出,集中表现在关键环节“走过场”、带病作业“放行”。电视专题片披露,在个别港口管理、驻港监管、船舶检验等岗位,存在以人情替代规章、以手续掩盖隐患的情况。有的船员配备不齐,仍能办理转港证明并出海作业;有的船舶改装后未达安全标准,却能取得出海证件,甚至出现“只看照片就核发证件”的违规操作。对应的案例显示,涉事船主通过递送香烟、现金等方式换取便利,个别公职人员在审批、审核、检验中突破底线,形成“带病船”下海、“不合格”变“合规”的通道。 二是原因交织,反映出“风”“腐”“责”相互叠加。其一,形式主义助长监管惰性。一些岗位把“有报告、有证书、走程序”当作完成任务,忽视实地核验与风险识别,制度执行被人为弱化。其二,权力运行缺少有效制衡。渔船检验、出海审批、驻港监管等环节专业性强、链条长、信息不对称明显,监督不到位时容易出现“小权力大寻租”,让隐患在“签字盖章”中被合法化。其三,基层治理压力与资源配置不匹配。渔港点多线长面广,部分地区执法力量、技术手段和责任体系覆盖不足,给违规操作留下空间。其四,安全责任传导不实。一些地方存在“重发展、轻安全”倾向,对渔业生产风险研判不足,对隐患整改跟踪问效不够,问题长期积累后集中暴露。 三是影响深远,既威胁生命安全,也冲击营商环境与治理公信力。渔船事故直接危及渔民生命,牵动家庭与社会;事故处置与搜救成本高,也易引发次生风险。更关键的是,若监管失灵与利益输送交织,会造成守法经营者成本上升、违规者反而获利,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削弱基层治理公信力。对海上产业而言,安全底线一旦被突破,不仅扰乱渔业生产秩序,也会影响沿海经济的稳定预期。 四是对策加力,辽宁以专项整治打通基层反腐“最后一公里”。据披露,辽宁将渔船安全专项整治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深度融合、一体推进,围绕“人船港”全链条开展集中攻坚。统计显示,2025年10月18日至12月31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立案249人、采取管护措施48人、留置61人,130人主动投案;公安机关破获刑事案件84起、对200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专项行动一上紧盯关键岗位、关键环节,深挖彻查渔港管理、出海审批、船检把关等领域的违纪违法问题;另一方面以案件查办推动制度补漏,促进从“查人”向“治事”“建制”延伸,形成惩治震慑与整改治理相衔接的闭环。 五是前景判断,治标更要治本,关键在把安全责任压到“最后一环”。下一步,渔船安全治理在保持高压态势的同时,需要把制度执行做实做细:其一,强化全流程可追溯监管,推动船检、审批、驻港监管等环节数据贯通、留痕管理,压缩“口头审批”“人情操作”空间。其二,压实属地、行业、岗位责任,建立事故与隐患整改闭环机制,对失职渎职严肃追责问责,形成“谁签字谁负责、谁放行谁担责”的硬约束。其三,提升专业化监管能力,加强船检质量管控和现场核验频次,推动技术手段赋能监管,提高对改装、超载、证书造假等高风险行为的识别能力。其四,完善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对违规审批、违规出海等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反映,让监督从“事后追查”前移到“事前防范”。

渔船安全事故背后折射的是权力失守,权力失守往往源于制度漏洞。辽宁省这场反腐行动不仅查处了对应的违纪违法行为,更通过专项整治暴露并修补了监管体系中的短板。130人主动投案,说明强有力的惩治措施对违法违规人员形成了明显震慑。但这只是起点,关键在于把阶段性成效转化为可持续的长效机制,让权力始终在约束中运行,让安全生产责任真正落到每一道环节。只有把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更实,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得到更可靠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