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就业市场中的年龄歧视问题日益凸显;全国政协委员吕国泉指出,虽然35岁就业歧视现象有所缓解,但从就业平等的根本原则出发,除了对劳动者年龄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外,绝大多数行业应当取消年龄限制。他强调,将就业年龄放宽至38岁只是过渡措施,最终应该继续保障所有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利。 该建议反映了人口结构变化带来的深层次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指出,随着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的推进,越来越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仍保有强烈的就业意愿。然而,现行的法律框架和政策体系尚未充分适应这一新形势,导致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面临系统性困难。 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具体而突出。首先,超龄劳动者处于现行劳动法的保护盲区。由于劳动法主要根据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的劳动者制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人员缺乏明确的法律保护。其次,工伤保险制度以劳动关系为参保前提,超龄劳动者长期被排斥在这一保障体系之外,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难以获得有效的保险赔付。第三,超龄劳动者普遍面临生理机能变化,包括慢性病高发、肌肉退化等问题,而现行用工管理制度中鲜有将健康数据与岗位禁忌、劳动强度相挂钩的设计,导致"带病上岗"和"人岗失配"现象普遍存在。 针对这些问题,皮剑龙委员提出了系统性的解决方案。一是明确超龄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劳动权益,将其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二是建立入职体检与健康保障制度,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充分了解健康状况,科学安排工作。三是鼓励开发"超龄用工职业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产品,补充工伤保险的覆盖缺口。四是构建超龄劳动者公共服务就业支持体系,包括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五是完善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机制,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途径。六是在《就业促进法》修订中,将"年龄"明确增列为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定事由。 这些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正处于人口老龄化加速阶段,延迟退休政策的推进将使更多老年人进入或继续留在劳动市场。同时,经济社会发展对人力资源需求仍然旺盛。完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不仅关系到数百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当长寿时代与银发经济浪潮交汇,构建全龄友好型劳动体系已成为必然选择。这场涉及法律修订、社会保障、企业管理等多个维度的改革,既需要打破"35岁天花板"的认知枷锁,更需建立覆盖劳动者全生命周期的制度保障。正如委员所言,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尺,正在于能否让每个年龄段的奋斗者都获得尊严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