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深圳那边有个官司挺引人注意的,说的是广州一家公司单方面给员工换了工作地点,结果闹上了法庭。事情是这样的,郭某在2018年10月加入了某家服装公司,平时就在广州的一家商场柜台卖衣服。到了2024年3月,商场要撤场,公司就发了个通知函给郭某,说原来的地方没法待了,想把他调到佛山去干同一份活儿。郭某没同意,回话说在佛山没地方住,上下班也不方便,想让公司在广州另外找个分店安排一下。可公司在2024年4月还是把他给解雇了。 郭某不服气,就找了劳动仲裁来处理。仲裁那边判公司得赔钱。不过双方都不满意这个结果,最后就都告到了法院。到了二审的时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仔细看了看企业调岗合不合理、能不能合法解除合同这两件事。法院查了一下发现,虽然公司说广州那边没合适的岗位了,但它给的排班表只展示了一部分门店的销售岗位情况,根本不能证明广州区域内连其他不做销售的工作机会都没有。而且公司也没说怎么解决跨市工作带来的通勤和居住这些实际困难。 法院指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是因为情况变化没法按原合同执行了,得先跟员工商量着改合同;要是谈不拢,确实可以解除合同,但得给补偿金。这次案子里,公司没好好跟郭某商量过这件事,也没能拿出证据说调岗已经把对劳动者的照顾做到了最大程度。所以它单方面把郭某开除是没法律依据的,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基于这个判断,法院最后判决确认双方在2018年10月到2024年4月这段时间里确实存在劳动关系。那家涉事企业得给郭某赔偿违法解除合同的钱,还把公司的其他诉求都驳回了。这次的判决特别说明白了司法机关是怎么对待企业调岗这件事的——既要讲道理也要讲法律。现在经济形势变化挺大的,企业难免要调整经营,但这得在法律规矩里头办事儿才行。用人单位得有点协商意识,别光想着走捷径单边决策;劳动者要是觉得自己有理也别蛮干,得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个案子给大家提了个醒:要想让大家的关系好点、别出乱子,就必须一直守着法律和公平正义这两条底线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