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化进程加快、住房租赁市场越来越火的当下,如何划分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人身损害的责任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最近,一个案子让大家讨论了起来,这个案子经法院审理后作出生效判决,给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法律参考。故事发生在2025年6月,张某把自家的房子租给高某做酒店用,租期三年。没过多久,高某就雇了郑某等四个工人来装修。有一天,郑某在清理装修垃圾时,不小心从后阳台掉到了河边,最后没能救回来。警察也证实了郑某是在移动铁板时出了意外。 事故发生后,高某作为雇主和实际使用人,跟郑某的亲属签了和解协议,赔了30万元。可到了2025年10月,郑某的亲属又把房东张某告上了法院,要求他再赔50万元。张某觉得自己只是把房子租给了高某,自己不该为这些事负责。法院经过审理发现,房东张某确实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承租人占有期间造成的损害,房东是不用负责的。 法院还查了一下房子有没有问题,发现没问题。郑某是因为自己在工作中掀开铁板才掉下去的,跟房子本身没关系。而且高某已经跟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付清了钱。所以法官驳回了原告的请求。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在房子租给别人后出了事,只要不是房子有问题或者租客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房东通常是不用担责的。大家以后租房的时候都要注意点法律风险和安全问题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