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出台新规遏制政府采购异常低价 推动招标市场从恶性竞争向理性竞争转变

近年来,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低价中标、低质履约”“恶性压价、扰乱秩序”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供应商以明显背离成本的报价抢占中标机会,后续通过减配降标、转包分包、追加费用等方式弥补亏损,既损害采购质量和公共利益,也挤压守法合规企业的生存空间,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关键在于把异常低价识别和处置从“经验判断”推进到“规则可执行”。

从原因看,异常低价的产生往往与评审指标过度聚焦价格、部分领域成本结构不透明、履约监管与信用约束衔接不足等因素有关。

在一些项目中,价格分权重较高导致“极低价”成为短期最优策略,供应商为赢得一次性合同不惜以亏损报价换取中标概率;而当履约阶段的质量、运维、升级、处置等长期成本未被充分纳入比较,低价带来的隐性风险就容易被“转移”到后期,最终表现为产品质量下降、服务缩水或合同纠纷增多。

对公共财政资金而言,这种“表面省钱、实际增负”的模式,不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提出了可量化、可操作的审查触发机制:在政府采购评审中,若供应商投标报价低于全部供应商报价均值50%、次低报价50%或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等情形,评审委员会应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审查程序。

被启动审查的供应商需在评审现场对报价合理性作出解释,并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书面说明及必要证明材料;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或说明不能自洽的,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与此同时,通知也为差异化项目留出专业判断空间:评审委员会可基于专业认定,认为报价过低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的,依规启动审查;相关数值标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适度调整,提高到低于65%等,以增强政策适配性。

财政部的这一改革举措,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向着更加成熟、规范的方向迈进。

当市场告别"唯价格论"的粗放竞争,转向质量、服务、创新等多元价值维度时,不仅企业能够获得可持续发展空间,整个社会经济效率也将得到显著提升。

这或许正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