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多部门联合推进儿童友好社会建设 城乡统筹保障1.1亿儿童权益

儿童友好建设是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这一理念的提出和推进,反映了我国对儿童发展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民生领域的具体实践。

我国儿童友好建设已有一定基础。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16个城市开展儿童友好城市试点建设,覆盖超过三分之一的地级及以上城市,惠及城乡儿童超过1.1亿人。

这些试点城市的成功经验为进一步推广提供了有力支撑。

此次发布的意见,正是在全面总结这些试点建设经验基础上,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从试点到全面推进,这一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明确将推动儿童友好建设由阶段性的"城市建试点"转向常态化的"全社会建机制",覆盖范围面向城乡全体儿童,将儿童友好理念由城市向农村地区延伸。

这意味着儿童友好建设不再是部分城市的探索,而是成为全国范围内的系统性工作。

在公共政策制定层面,意见提出要充分考虑儿童视角。

各地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时,应当引入"1米高度"儿童视角,充分考虑儿童需求。

将符合条件的儿童友好项目优先纳入政府民生实事清单,确保儿童友好建设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公共空间建设方面,意见提出推进公共空间适儿化改造,增补儿童运动、游乐、休憩、校外实践等场所和设施。

通过利用街头转角等空间,优先嵌入儿童服务设施和活动场地,逐步实现街区、社区、公园儿童友好空间全覆盖。

这些措施将为儿童提供更多安全、舒适、趣味的活动场所,让家长拥有更多放心的"遛娃"去处。

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意见强调要充分保障儿童优先。

持续完善公共服务儿童免费或优待政策,引导开展儿童友好医院建设,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建立0至3岁儿童急危重症患者24小时救治绿色通道。

推动中小学校在节假日等时段优先向儿童开放体育场地。

同时,优化儿童出行服务,鼓励高铁、飞机等公共交通为婴幼儿及其看护人提供优先安检和登乘服务,鼓励网约车平台优先响应携带婴幼儿的出行需求。

在文旅服务方面,鼓励有条件的景区放宽儿童免票身高和年龄限制,扩大受益儿童范围。

这些政策举措涵盖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发展环境五个方面,形成了系统完整的儿童友好建设框架。

通过办好儿童"关键小事",让儿童及其家庭看得见变化、摸得着实惠、感受得到温度。

意见还强调要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依法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儿童成长营造安全的法治环境。

这体现了儿童友好建设的全方位性,不仅关乎生活便利,更关乎生命安全和权益保护。

儿童友好建设不是简单增加几处设施,而是公共治理理念的一次校准:让政策制定更细致,让公共空间更安全,让服务供给更普惠,让权利保障更坚实。

把儿童放在“看得见”的位置,既关乎亿万家庭的获得感,也关系到社会的长远发展与文明底色。

随着意见落地见效,一个更适合孩子奔跑、学习与被温柔以待的社会,将在制度化建设中逐步成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