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一庭梳理合同解除规则:合意解除与约定解除权边界更清晰、责任更可预期

随着市场交易日益多元,合同纠纷中关于解除权行使的争议占比持续上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近日发布裁判观点集录,对实践中常见的法律适用疑问作出集中回应。当前司法实践显示,合同解除纠纷主要集中两上:一是对合意解除的法律性质把握不清,容易与约定解除权混为一谈;二是解除后的损害赔偿等衍生争议缺少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解除权争议的占比为17.3%,同比上升2.6个百分点。此次发布的文件明确,合意解除的本质是当事人达成新的合同安排,应当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效要件。文件特别指出,即使双方已达成解除合意,如未对财产返还、损害赔偿等后续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也不能据此简单认定权利人放弃索赔请求。这个界定有助于纠正实践中以“解除即免赔”为由弱化赔偿处理的做法。关于约定解除权,文件继续厘清其与附解除条件合同的区别:约定解除权需要权利人作出解除意思表示并依法行使,附解除条件合同则在条件成就时当然发生效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表示,这种区分有助于减少条款被滥用的空间,提升交易安全与可预期性。针对解除后的损害赔偿,文件提出“明示放弃”原则,要求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分析认为,该规则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也为防止结果明显失衡预留了裁量空间。从适用情况看,上述司法观点在部分试点法院已显现效果。上海金融法院在2023年审理的某私募基金合同纠纷案中,即参考对应的标准处理了高达3.7亿元的资产返还问题。展望后续,随着《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完善,市场主体需要更重视解除条款的设计与表述。专家建议,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解除条件、程序及解除后的责任承担方式,以降低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合同解除不是责任的终点,而是风险处置的起点。厘清协商解除与约定解除权的边界,并强调赔偿请求权不能被随意推定消灭,有助于在尊重自治与维护公平之间取得平衡。规则更清晰、条款更具体、证据更完备,才能把“退出机制”真正转化为市场交易的安全阀与稳定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