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施工安全管理“人怎么配、何时配、怎么报、谁来查” 建筑施工现场点多面广、工序交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健全、专职人员是否配齐,直接影响风险识别、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效果。针对企业和项目落实新规时普遍关注的适用范围、过渡安排、人员证书类别、资料提交流程以及监管审查重点等问题,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布答疑,旨在把规则讲清讲细,减少执行偏差,避免因理解不一、落实不一致影响制度落地。 原因——以制度约束补齐“配置不足、责任不清、监管缺位” 从行业实践看,部分项目仍存在专职安管力量不足、岗位边界不清、分包和班组管理薄弱等情况。在起重吊装、脚手架与高处作业等高风险环节,如果缺少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职人员,风险控制容易断链。此次答疑围绕“必须配、严格审、动态查”给出更具体的操作指引,推动责任落到岗位、管理形成闭环。 影响——适用边界与时间节点明确,在建项目同样纳入要求 答疑明确,《办法》主要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和项目。铁路、水利、港口等其他行业领域的施工配备要求,可向对应行业主管部门咨询。对企业而言,只要资质中包含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施工资质,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等事项时,就需满足《办法》规定的人员配备要求。 在执行时间上,答疑强调:凡在2026年3月26日后仍处于施工阶段的项目,均应按《办法》及时补齐人员配备,不以中标时间为准。这意味着安全管理标准不因项目“存量”而降低,过渡期后将按统一尺度执行。 对策——企业端与项目端“双线”落地,突出C1配置与报送闭环 在企业层面,答疑以清单方式明确需要增配C1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类型,涵盖部分总承包资质(如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工程等)及多项专业承包资质(如地基基础、防水防腐保温、钢结构、古建筑、机电安装、模板脚手架、起重设备安装、桥梁工程等),以及特种工程专业承包中涉及特种设备起重吊装的方向。企业可据此对照资质结构开展缺口自查,提前储备符合要求的人员,减少在许可延续、市场准入和项目承揽中的被动。 在项目层面,答疑将信息提交与质量监督登记衔接:新开工项目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时,应按项目规模要求,提供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安全管理机构设置、项目安全总监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等信息,并提交企业委派书、从业年限证明等材料。考虑到信息化系统仍在完善,目前以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为主,包括人员名单、机构设置情况、证书复印件、从业年限证明等,后续将按系统要求逐步实现线上报送。 针对分包企业及施工作业班组,答疑强调“确定后及时报备”。如在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时尚未最终确定分包单位或班组,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定并签署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告安管人员配备情况,并提交分包合同及有关人员材料。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需承担督促责任,确保分包链条的安全管理同步到位。 对存量项目,答疑提出明确时限:2026年3月26日后仍在施工的项目,应在4月1日前将总承包、分包及班组安管人员配备情况报属地住建部门,提交材料参照新开工项目要求,以便尽快摸清底数、补齐短板,为后续动态监管提供依据。 在监管审查上,住建部门将重点核查企业委派书、人员数量与类别、从业年限、社保关系、分包合同要求以及C1配备等内容,并在施工期间对分包和班组报备情况开展动态审查,对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人员“配到位、报清楚、查严格、履职责”。 此外,答疑更明确高风险设备相关的强制要求:凡施工活动涉及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与桥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以及吊篮作业等情形,均需配备C1类安管人员。同时,项目安全总监须单独设置,不得兼任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也不计入专职安管人员配备数量,避免“一个岗位多项职责”造成责任分散。 前景——从“静态配置”走向“动态治理”,推动行业安全管理提质增效 随着人员配备标准更细化、报送链条更清晰、监督机制更完善,施工安全管理将从“满足数量”进一步转向“强化履职”。信息化系统上线后,人员资格、社保关系、项目履职记录与分包管理等信息有望实现更高效的协同核验,为跨部门联动监管和风险预警提供支撑。对企业而言,合规压力将更多体现在人员培养、岗位匹配和管理体系建设;对行业而言,有助于推动安全责任向分包和班组延伸,降低高风险作业环节事故发生概率。
安全生产是建筑行业的底线。天津此次通过答疑把新规的边界、节点和操作要求更明确,有助于提升执行一致性,推动责任落到人、落到岗。在城镇化建设持续推进的背景下,如何在效率与安全之间守住底线,仍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持续完善机制、强化落实,把安全管理做得更细、更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