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再犯结伙制毒苗头值得警惕 筠连县人民法院通报显示,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曾监狱服刑期间相识,黄某某与唐某某也曾在看守所羁押中相识。出狱后——三人未能回归正途——转而利用既往社会关系与所谓“经验”再次触碰法律红线,合谋购买麻黄碱等制毒原料并在住宅内搭建装置试图制毒。此类“同圈层”人员再度结伙,往往具有隐蔽性强、组织松散但行动果断等特点,一旦进入实质生产阶段,极易带来毒品扩散与次生治安风险。 原因——利益驱动叠加再犯惯性,监管与帮扶需补强 从案件链条看,三人分工相对明确:一人筹资、一人购置原料和药剂、两人实施操作,资金通过社交平台转账,原料通过社会渠道购得,具备一定的“工具化、流程化”特征。其背后既有非法牟利的强烈驱动,也折射出部分刑满释放人员在就业、家庭支持、心理矫治各上的再社会化不足,存在“回到原圈子、再次以身试法”的风险。同时,制毒活动对场地、原料、器材依赖明显,若对麻黄碱等易制毒化学品流向监管不到位、对异常购销线索研判不及时,就可能给犯罪留下可乘之机。 影响——虽未得逞仍具现实危害,必须依法严惩与前端治理并重 本案中,梁某某、黄某某在住处制造甲基苯丙胺过程中因技术问题未能成品,但公安机关在现场及车辆中查获全玻蒸馏装置以及多种制毒原材料,并在提取物中检出麻黄碱、甲基苯丙胺成分。应当看到,制毒犯罪的社会危害并不以“是否产出成品”为唯一衡量标准:其一,制毒过程常伴随有毒有害化学品和易燃易爆风险,可能危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其二,制毒链条往往与走私、贩卖、洗钱等犯罪交织,容易滋生更复杂的黑灰产业;其三,一旦形成“试制—改进—量产”的迭代,危害面将迅速扩大。依法对未遂但已着手实施的制毒行为作出刑事评价,有利于传递严打高压信号,维护国家毒品管理秩序与社会安全稳定。 对策——以“打、管、治、防”协同提升禁毒综合效能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购买制造毒品原材料并着手实施,构成制造毒品罪(未遂)。同时,三人均系累犯,其中梁某某、黄某某属于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对曾故意犯罪的情节,依法予以从重考量。最终,法院对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三千元至四千元不等罚金。 案件处置也提示,遏制此类犯罪需多环节发力:一是持续保持对制毒犯罪“零容忍”,完善涉毒线索快速核查和跨区域协作,强化对制毒窝点的精准打击;二是把好易制毒化学品源头关,健全购销登记、流向追溯、异常预警机制,压缩非法获取空间;三是强化对刑满释放及重点人员的教育帮扶与动态管理,推动司法、公安、社区矫正、民政、人社等部门信息共享与衔接,提升就业扶持、心理干预与家庭支持质量;四是加强基层禁毒宣传,提升群众对可疑气味、异常排风、夜间频繁搬运化学品等线索的识别与报告意识,形成群防群治合力。 前景——以法治固本、以治理促治,推动禁毒工作向纵深发展 随着对毒品犯罪全链条打击不断深化,制毒行为呈现小型化、分散化、隐蔽化趋势,一些犯罪分子试图通过“试制”“小作坊”方式规避侦查。对此,应坚持法治思维与系统治理并举,既要在审判环节准确适用法律、体现罪责刑相适应,也要在治理环节以风险预警和源头管控提升发现处置能力。通过持续完善易制毒物品监管体系、强化再犯预防和社会支持网络,有望深入减少涉毒再犯与链条延伸,巩固禁毒斗争成果。
禁毒工作既要依法严惩,也要重在源头预防。对制毒犯罪露头就打、从重惩处,体现法律威严与治理决心;同时,完善前体管控、压实行业责任、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帮扶与教育,才能减少再犯与回流。守住无毒底线,需要法治力量与社会力量同向发力、持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