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身份务工35年引发劳动关系认定纠纷 法院终审裁定部分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一、事件经过:三十五年冒名用工,退休后引发法律纠纷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相关判决文书,宁夏石嘴山市男子谢某自1986年10月起,长期冒用其兄谢某甲的身份,在原石嘴山某局从事工人工作。

此后随单位历经多次体制变更,谢某始终以哥哥名义在岗,期间单位向其正常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双方还先后于1988年、2005年、2006年多次签订劳动合同。

2021年9月,谢某以谢某甲身份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金。

然而,仅约一年后,养老金即遭停发。

谢某随后多次前往相关能源公司信访,要求恢复发放,均被告知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5年9月,谢某申请劳动仲裁,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予以驳回。

谢某随即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涉事公司自1986年10月至2021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另查明,谢某甲本人因多次盗窃于1986年7月被劳动教养三年,2007年又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这也是其无法正常就业、谢某得以长期冒名顶替的重要背景。

二、司法认定:一审二审存在分歧,劳动法施行时间成关键节点 一审法院认为,谢某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并不妨碍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相关规定,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实际用工事实,而非合同主体是否真实。

鉴于涉事公司对谢某长期在岗一事并无异议,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自1986年10月9日至2021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跨度长达三十五年。

二审法院则对起算时间作出调整。

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该法施行之前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因此,二审将劳动关系的认定起点调整为1995年1月1日,终点维持为2021年9月30日,最终认定双方存在约二十六年零九个月的事实劳动关系。

三、法律分析:冒名用工不阻却劳动关系,但历史用工存在制度边界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集中于两点:其一,冒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其二,劳动法施行前的用工关系应如何定性。

就第一点而言,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事实劳动关系"的独立法律地位。

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用工为基础,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三者具备即可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合同主体的真实性瑕疵,属于合同效力层面的问题,并不能否定劳动关系本身的存在。

本案中,谢某长期在岗、持续领薪、单位为其缴纳社保,事实用工关系清晰,法院据此认定劳动关系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就第二点而言,1994年颁布、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是我国劳动关系法律体系的基础性立法。

在此之前,劳动用工主要依据国家政策、行政法规及地方性规定加以规范,与劳动法框架下的劳动关系在性质和调整机制上存在本质差异。

二审法院将1995年1月1日作为劳动关系认定的起算节点,既符合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也体现了司法对历史用工制度复杂性的审慎态度。

四、深层影响:个案折射制度漏洞,身份核验机制亟待完善 本案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不仅在于当事人冒名用工时间之长,更在于其背后所暴露的用工管理漏洞。

一名工人以他人身份入职、签约、缴纳社保、办理退休,历经三十余年、多次单位变更,始终未被识别,这在制度层面值得深刻反思。

从现实角度看,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部分国有单位在人员招录和身份核验方面存在明显的管理盲区,信息化手段匮乏,跨部门核查机制缺失,为此类冒名顶替行为提供了客观条件。

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实名制管理的全面推进,此类情形在当前已大幅减少,但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仍需依法稳妥推进。

劳动关系的本质在于劳动给付与组织管理的真实发生,但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离不开身份真实与程序合规。

该案所折射的,不仅是个案权益的确认,更是对用工合规、社保经办与法治边界的再提醒:在尊重事实、保护权益的同时,必须以更严密的制度和更精准的治理,守护劳动市场秩序与社会保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