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有个朋友碰到了个难题,他住在厦门市的一个小区里。小区里有个业委会,大家对他们的工作都不太满意,想要把他们换掉。这个朋友想知道,到底要多少业主签名才能开一个“临时业主大会”。我查了查相关的法律条文,觉得有必要跟大家分享一下。 首先,《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每个业主都有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不过,这里的“提议”可不是随便说说的。只要凑够20%以上的业主联名签字,就能正式启动临时会议了,而且不需要经过任何人同意。你知道吗,在福建这边还有个规定:如果发生了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比如电梯困人或者房屋出现险情,也必须马上开会讨论。 但是我得提醒大家一个问题:这个20%的门槛只是“开门钥匙”,而不是“免死金牌”。大家在开会的时候要注意议题别跑题了。《物业管理条例》把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都列了出来,像选聘物业企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这些都是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如果议题跑偏了,会议结果可就直接“出局”了。 还有一个问题是关于罢免业委会成员的。在厦门市这边有规定:如果委员有不履行业主法定义务、以委员身份谋私利等六种不良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出现了,20%以上的业主就可以书面提议罢免他们。这个流程启动后,街道会在10日内书面通知业委会30日内召集大会表决。如果业委会还装聋作哑不配合的话,街道就可以直接跳出来“代开”。 接下来要说到主持的问题了。在福建省这边规定是业委会负责组织临时会议的。但是在厦门市这边又有个规定:如果业委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的话,街道可以责令限期改正;要是还不改正的话,街道就可以按照首次业主大会程序直接组织会议了。所以说,业委会是第一责任人,街道是最后兜底人。 最后一个问题是关于决议是否公平的问题。如果临时大会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侵害了业主权益怎么办呢?厦门市这边有个实施细则说: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街道书面要求限期改正,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法律救济渠道还是挺畅通的。 总之呢,“谁能开”、“开什么”、“怎么开”、“谁主持”、“谁能罢免”、“结果不公怎么办”,这些问题都有法律依据可以参考。大家在遇到这些情况时要冷静分析一下再做决定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