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未成年人触网年龄提前、线上学习娱乐深度交织,网络空间对其价值观、心理健康和行为习惯的影响日益显性。
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内容以“围猎式传播”“情绪化刺激”为特征,通过标题党、擦边叙事、猎奇展示等方式吸引流量;一些账号和机构利用未成年人形象进行不当营销,甚至诱导模仿、攀比消费;部分平台依赖算法驱动的内容分发机制,容易将低俗、暴力、恐怖、迷信、过度娱乐化等信息推送给辨别力相对不足的未成年人群体。
如何在保障信息服务供给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之间把握边界,成为网络治理的现实课题。
从原因看,首先是利益驱动与治理难度叠加。
流量变现链条推动部分内容生产者迎合“刺激—停留—转化”的传播逻辑,放大极端化、戏剧化表达,客观上增加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的概率。
其次是新技术带来传播结构变化。
个性化推荐强化“信息茧房”,使未成年人更容易陷入单一兴趣或负面情绪循环;一些新应用在内容生成、编辑、传播方面门槛降低,造成内容供给爆炸式增长,也给审核识别、溯源治理带来挑战。
再次是主体责任落实不均衡。
部分平台在用户画像、分级提示、青少年模式、举报处置等环节仍存在短板,内容生态治理与商业增长目标之间的矛盾需要通过制度约束加以平衡。
在此背景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电影局、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划定“四类”范围并细化表现形式,推动治理从“事后处置”更多转向“规则先行、分类施策”。
《办法》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有关要求,将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等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纳入规范治理,同时对算法推荐等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可能带来的内容风险提出防范要求,体现出面向现实问题的针对性和面向技术演进的前瞻性。
从影响看,《办法》的出台有助于形成更清晰的行业“红线”和操作“清单”。
一方面,分类标准明确后,平台可据此完善审核尺度、风控模型和分级提示机制,提高识别处置的可预期性,减少治理随意性;内容生产者也可在创作、发布、传播环节更好把握边界,避免触碰底线。
另一方面,针对算法推荐等环节提出要求,有利于推动平台优化推荐策略,减少对未成年人以偏概全式画像,防止“越看越推、越推越偏”的负面循环,促进算法向善、分发更负责任。
此外,多部门协同发布也释放出综合治理信号,有助于打通监管链条、强化执法衔接,提升治理合力。
对策层面,《办法》明确要求网站平台和内容生产者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采取防范和抵制措施,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这意味着平台必须将主体责任落实到产品设计与运营细节:在入口端,进一步优化青少年模式和分龄分级提示,完善实名与年龄识别的合规机制;在分发端,针对未成年人用户加强内容标签管理和推荐约束,减少高风险内容的触达概率;在处置端,健全举报受理、快速下架、账号处罚和复核申诉流程,形成闭环治理。
同时,内容生产者应坚持正确价值导向,严守职业伦理,杜绝以未成年人为噱头进行炒作营销或诱导传播。
学校、家庭等社会各方也应加强媒介素养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形成“制度约束+行业自律+家庭学校引导”的综合防线。
面向未来,《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为各方留出制度落地、系统改造和能力建设的准备期。
可以预期,随着规则进一步细化、执行机制逐步完善,平台在内容审核、算法治理、风险提示、未成年人保护工具等方面将加快升级;监管部门也将通过常态化督促检查与专项治理相结合,推动治理从“碎片化整治”向“体系化防控”转变。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网信部门将持续净化网络环境,督促网站平台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大对各类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内容的治理力度,为未成年人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在数字化生存成为常态的今天,这道未成年人网络"防护网"的编织,既需要制度设计的精密针脚,更依赖全社会协同参与的持续缝补。
当技术迭代的速度远超法律修订周期,如何保持治理体系的动态适应性,将是下一个值得深思的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