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案执行,这到底能不能光凭一句话就能搞定?最近,潘迪和李宏这两位债权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仰山路万科星园16号楼9层1007号房的拍卖款分配上,打得那叫一个热火朝天。 这事得从01年10月13日开始说起,这套房子被法院拿去拍卖,最后成交价825万元。钱一到账,西城法院就下了个《关于涉王涛欠款案件的案款分配方案》,直接把潘迪和李宏等几个人都列入了受偿名单。 可李宏马上不干了,他非说潘迪从来没交过书面的参与分配申请书,没资格分钱。这下好了,官司一路打到了北京二中院。二审法院倒是站在了李宏这边,直接裁定撤销了西城法院把潘迪列进去的决定。 潘迪哪能服气?马上又去了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这回高院可给潘迪挽回了面子,他们提审后重新判了:虽说潘迪没白纸黑字的申请,但他在诉前保全时早就提交了执行依据,再加上轮候查封,这“口头+轮候”的意思表示也是挺明显的,这钱还是得给。 到了2.1的关键争议点,法律条文里写得清清楚楚:“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这是李宏的“尚方宝剑”,也是北京二中院支持他的核心依据。可潘迪也有说法:案子一开始是黄建平法官管的,后来换了人;法官口头告诉过他“并案执行不用再写申请”,而且自己本来就做了诉前保全,这口头磋商加上轮候查封就够了。 最后,法院给出了明确的视角:并案执行不代表能省掉书面申请这一步,不过材料没了也能看意思。因为处置这套房子花的时间太长,各个债权人开过好几次会商量钱怎么分,潘迪从头到尾都没说过要退出或放弃债权。大家既然都坐下来谈了,就得看成已经提出申请了。如果非要死抠那份文件形式而把人给排除在外,那简直就是违背立法的本意。 04段说到的时间线特别关键:2019年10月13日房子成交;2019年12月6日款子到账;同一天西城法院就把裁定和收据送给了买家;到了2020年3、4月份大家商量分钱的时候潘迪都到场了;直到2021年3月9日李宏的代理人看材料时才发现潘迪没写书面申请。这“截止日”都过去快两年了,这时候再拿没交申请说事要排除人家,既不诚信也太不讲效率了。 到了05段的终局裁定时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拍板说书面申请也就是个“形式要件”,不算决定性因素。在这种钱不够还的情况下,轮候查封的债权人其实已经用行动表明了态度。主审法院既然知道大家的情况却不通知或者不记录人家的意愿就发通知发钱出来的话程序上才有问题。这次潘迪其实已经参加过分配的商量了,数额什么的都记在档案里了。 这场官司最终告诉我们什么道理呢?以后并案执行的时候得白纸黑字跟大家说清楚权利义务;轮候查封的债权人最好主动跟法院说明意思并留下话底;法院做分配方案的时候得列清楚谁交了申请谁没交方便日后查;法官不能事后去补办手续法律也没给这个权利。法律条文不能死记硬背得看情况平衡效率和公平才能让每份债都有公平的回报。 对潘迪来说那是挺高兴的:口头聊两句加上轮候查封就保住了分钱的权利;对李宏来说也是个教训:以后在并案执行中可得盯着材料全不全不能掉链子。其实法律就是要让人公平受偿、程序透明、尊重真实意愿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