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79年和1997年这两个时间点,《刑法》对追诉时效延长制度做了调整。1979年的法律规定只有一种情况可以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即公检法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到了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增加了新内容,强调被害人如果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该立案却不立案的,同样不受追诉时效的约束。这样修改是为了确保有犯罪行为就一定会被追究责任,能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应用中,要认定某一行为符合这项规定,得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必须在《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追诉期限内,直接向司法机关反映侵害事实并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公检法有责任且有条件立案,但却没有给立案。只要出现这种情况,不管过了多久,不管司法机关是怎么想的,不管犯罪嫌疑人有没有逃跑,都可以随时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