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香洲法院审结的一起生产含硼砂面制品案件,再次为食品安全敲响警钟。被告人黄某因在生产的面皮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硼砂,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同时需赔偿公益损失一千元,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问题的根源在于不规范的市场竞争压力。黄某在闹市经营的面制品店已有十年历史,主要供应云吞皮、饺子皮、手工面等产品,客源以周边街坊邻里为主。近期,由于消费者抱怨其面皮过软、易煮烂,严重影响了店铺的口碑和销售业绩。面对经营困境,黄某开始琢磨如何改进产品质量。在一名所谓的"老朋友"建议下,他得知添加硼砂可以增强面皮的韧性和口感。尽管黄某意识到硼砂具有毒性,可能对消费者身体造成伤害,但为了保住客源和维持生意,他仍然铤而走险,从网络渠道购买了硼砂。 违法行为在初期阶段就被发现。黄某收到硼砂后,开始在面皮制作过程中少量添加,试图降低被发现和减轻危害的风险,每公斤面皮仅添加零点一克。然而,他的违法计划并未得逞。在其制作完成十多斤含硼砂面皮、尚未流向市场销售时,执法民警及时介入,将其当场抓获。随后的搜查行动在其生产车间查获了饺子皮八点七八八斤、云吞皮一公斤、碱面一公斤。经专业鉴定机构检验,所有查获的面制品及原料均含有硼砂成分。 硼砂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不容忽视。根据食品安全部门的专业意见,硼砂在胃酸的作用下会转化为硼酸,长期过量食用会引发消化不良、食欲不振等症状,严重情况下可导致呕吐、休克、昏迷等急性中毒反应。这种物质早已被国家食品监管部门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属于非食用物质范畴。 法院的判决充分表明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违反了国家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其行为直接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了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程度、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这个判决向全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食品安全无小事,任何为了商业利益而危害消费者健康的行为都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案件也暴露出当前食品生产经营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一些小型食品生产者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追求产品口感和短期利润,不惜冒着触犯法律的风险添加禁用物质。这反映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仍需更加强,特别是对小型、分散的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食品的"好吃"不能以"有害"为代价。每一次对违法添加的依法惩处,都是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守护,也是对诚信经营者的支持。守住食品安全底线,需要监管执法持续发力,需要经营者敬畏法律、恪守良知,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让"安全"成为所有生意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