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民政局应该牵头,和公安、卫生、金融还有法院这些部门一起商量,好好建立一套临时公职监护的制度。最近出了一档子事,北京有个独居的老太太去世了,一帮亲戚都盯着她的遗产,最后法院判把房子收归国有做公益,剩下的钱给帮扶过她的亲戚。这事儿跟去年虹口的蒋女士挺像的,去年十月她脑出血抢救无效走了,家里没人当她的监护人,到底能不能办追思会还能不能买块墓地,到现在还在吵呢。这就说明随着年纪大的人越来越多,这种纠纷以后肯定会更多。 医院那边也反映过,很多老人住院治着治着突然失去行动能力了,也没有亲人在身边签个字、垫个钱什么的,这直接就影响了看病救人。医院想联系居委会或者街道出面管管这事,可他们都推三阻四的,非要等法院判决指定监护人。其实法律上早就有规定说过这种情况怎么办,《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写得清清楚楚,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局在法院指定之前都能当个临时监护人。 问题就出在这规定太笼统了,没个具体的执行办法。比如说吧,居委会就算想帮人办手续也没办法证明自己就是那个临时公职监护人,银行、保险公司这些单位因为不知道具体怎么配合也不敢乱来。拿蒋女士那个例子来说,医院想让居委会代签同意书,法律条文里没细讲;银行也因为不清楚怎么操作而不敢轻易同意取款或者理赔。 所以我建议先让街道把辖区内60岁以上的老人情况摸清楚,特别是那些没孩子的家庭。这就好比做了一个底账。然后市民政局再带着其他部门一起把工作细则定下来。一旦发现有人昏迷了或者行动不了还没人管的话,医院或者居民就直接去找社区居委会或者区民政局反应。居委会或者民政局接到电话后就得联系精神卫生中心给这人做个精神鉴定,还得去公安局查查有没有亲属愿意来当监护人。 如果查下来发现这个人已经神志不清了也没人愿意管的话,区民政局就得给居委会开个证明信说明是临时监护人。拿着这个证明信和介绍信去医院签字、去银行转账或者去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人家就能认这个身份了。 如果医生觉得这人短期内很难恢复神智的话居委会在管着他的同时还得去法院申请宣告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新的监护人。等到法院那边批准了新的监护人之后居委会就把之前的资料都交给新的监护人继续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