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遇上“年前离职”如何认定?法院案例提示关键在性质与约定

随着2024年岁末临近,关于年终奖的争议再度成为劳动关系领域的焦点问题。

职工在年前离职是否仍有权获得年终奖,企业又该如何合法合规地制定相关政策,这些问题困扰着众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记者从多地法院了解到,围绕年终奖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增加趋势,其中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年终奖性质认定成争议关键 法律专家指出,现行法律并未对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发放方式做出强制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年终奖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

年终奖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其性质界定,这是解决相关争议的根本出发点。

根据司法实践,年终奖大致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工资性年终奖,即企业将部分工资延后至年底发放,这种年终奖本质上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是职工的固定收入。

第二类是绩效挂钩型年终奖,企业将其与职工绩效考核成绩关联,绩效考核结果直接影响年终奖发放额度。

第三类是自主奖励型年终奖,企业根据经营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发放金额等事项,不属于工资范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典型反映了这一问题。

2021年入职的职工徐女士在2022年11月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而提出辞职。

该公司薪酬制度规定每月发放绩效工资70%,剩余30%作为年终奖在年底发放,但员工中途离职则不再发放。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司发放的年终奖实为绩效工资,属于劳动者的固定收入,应当发放。

法院判决支持了徐女士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离职原因决定权益保障范围 法院判例进一步表明,职工离职的原因对其年终奖权益有重要影响。

当职工因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被迫离职时,企业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职工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原因提出离职的,属于非个人原因离职。

在这种情况下,即便企业规定中途离职不发年终奖,法院也倾向于认定该规定违反法律精神,应当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或年终奖折算部分。

海淀法院法官助理郭家伟表示,这类案例提醒用人单位,劳动者非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时,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资差额或年终奖折算部分。

与此相对,当职工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时,情况则有所不同。

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显示,职工罗先生因个人原因在2024年1月提出辞职,而公司规定年终奖在年底发放。

由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早于年终奖发放日,且双方合同明确约定离职前解除关系则不再发放年终奖,法院对罗先生要求支付2023年度年终奖35万元的诉求未予支持。

这表明,当年终奖属于企业自主奖励范畴且合同有明确约定时,企业的相关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企业规章制度需符合法律精神 从实践来看,许多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保持员工稳定,采取将部分工资或年终奖延后至年底发放的做法。

这本身并无不当,但关键是要明确这部分款项的法律性质,并在规章制度中做出清晰、合理的规定。

专家建议,企业在制定年终奖政策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明确年终奖是否属于工资范畴。

若将其作为绩效工资的延后支付,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薪酬制度中明确标注,并确保职工知晓。

其次,对于中途离职的情况,企业不能一刀切地规定"离职即不发放"。

当职工非因个人原因离职时,企业应当按照已工作时间比例计算并支付相应的年终奖。

再次,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精神,不能违反劳动法关于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强制性规定。

当前,随着劳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积累,法院对年终奖纠纷的处理原则日益明确。

这为企业和职工双方都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导。

企业应当树立合规意识,在制定薪酬政策时充分考虑法律要求;职工也应当了解自身权益,在遇到不合理规定时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年终奖争议背后,实质是劳资双方对利益分配规则的认知差异。

随着我国劳动法治体系不断完善,既需要司法机关通过个案裁判厘清权责边界,更需要企业转变管理思维,将合规经营与人文关怀有机结合。

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已成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命题,这要求各方在法治框架下寻求利益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