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万军教授:诈骗受害人的钱最好还是指望法院在刑事程序里追回来或者责令对方退赔

有些诈骗罪的受害人,会纠结到底能不能把民事官司和刑事官司一起打,或者单独再去告对方。其实吧,在现实中,这种事儿还挺常见的。张万军教授就是西南政法大学的法学博士,他现在还在内蒙古科技大学教法学,同时也是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教授说了,受害人想把民事和刑事案子凑一块儿诉不行,要是钱没被追回或者退赔干净,想自己单独再告也没门儿。这种情况下,你的钱最好还是指望法院在刑事程序里追回来或者责令对方退赔。 首先呢,把民事官司和刑事官司合并起诉这条路走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受害人只能去追究“物质损失”。这里的物质损失主要是指因为打人、杀人之类侵害人身权导致的医疗费、丧葬费这些实实在在的花销。诈骗是非法占有、处置他人财产,本质上是财产权益受损,不属于前面说的人身损失那一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里第176条也说了得很明白,只要是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就得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要是受害人非要去告附带民事,法院根本就不会受理。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统一法律秩序,避免审判结果打架。 那你可能会问,既然没法打官司维权,受害人的权益咋保障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说了嘛,犯罪分子违法得来的钱物必须追回或者责令退赔,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得赶紧还回去。司法机关执行的时候通常会有个判决结果,不管是把赃款赃物追回来(追缴),还是让对方用自己的钱补上亏空(责令退赔),最后都会有司法机关去落实。 最后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就算把追缴和退赔的程序走完了还有损失也没用了。以前有规定说这时候受害人还能再去打民事官司,不过这个老规定现在已经被取消了。现在的司法解释规定就是不允许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了。要是还让这么干的话会造成重复诉讼的麻烦事儿,让大家都累得慌;更重要的是这会让刑民裁判出现矛盾,破坏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总而言之吧,诈骗罪被害人要钱的这件事性质很鲜明——属于刑事程序里的救济范畴。受害人既没法去申请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单独另案起诉;最好的办法就是等着法院在刑事案件里把涉案财产处理清楚;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把自己的损失给找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