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收入者误工费赔偿权益保护需强化 保险公司不得曲解法律规定拒赔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如何计算一直是常见争议;近期,一起涉及个体诊所经营者的案件,再次反映出无固定收入群体在主张误工费时的举证难题。案件中,一名执业医师因交通事故受伤主张误工费,已提交营业执照、医师执业证等关键材料,但保险公司援引地方司法文件,认为原告未能证明“实际损失”而拒赔。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的抗辩属于对法律规定的片面理解,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无固定收入者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误工费计算作出分层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无法举证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该规则的目的在于回应无固定收入群体举证困难的现实——行业平均工资作为补充标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实务中,部分保险公司存在选择性引用规定的情况,将固定收入者的举证要求套用于无固定收入者,甚至扩大解释地方司法文件。例如,湘高法〔2022〕47号文件主要针对有固定收入者,要求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明,但有保险公司将其扩展适用于无固定收入者,以此降低或规避赔付责任。这种做法不仅偏离司法解释的原意,也与当地法院的裁判标准不一致。 从法律角度看,举证责任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原则,并与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相匹配。个体工商户等无固定收入群体收入波动较大,法律也未要求其必须建立规范的经营账册。若要求其提供类似“误工扣发证明”等材料,往往超出其举证能力,属于不当加重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交营业执照、执业证书等材料证明其从业身份,已完成合理范围内的举证,保险公司继续要求提供更高标准的“实际损失证明”缺乏合理性。 针对此类争议,专家提出三项处理原则:一是坚持法律优先,地方文件的适用和解读不得突破司法解释;二是强调举证适配,结合当事人实际举证能力合理分配责任;三是落实填平损失原则,在受害人确难充分举证时,依法适用行业标准作为补充依据。同时,法院应保持裁判尺度一致,确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公平;保险公司也应遵循诚信原则,避免通过曲解规则逃避责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核心在于以可验证、可预期的方式填补损失、维护公平;对无固定收入群体而言,制度已设置“无法举证时的补充路径”,关键在于各方能否依法准确适用,并以举证能力为基础合理分担责任。让赔偿回到事实与法理之中,既能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社会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