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万元、150万元、2000元、2018年、上海、上海市、九三学社、九三学社社法委、北京京都、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奉贤妇联、宝山区、最高人民法院、泥城镇妇联、浦东这些关键信息一定要保留。得用更接地气的话把这事说清楚,“将”和“则”这样的词不能用,四字成语也别出现。 最近有个事儿挺火,说的是一位老人在遗嘱里写明把房产给儿子,条件是儿子必须让自己的老伴住在这套房子里直到去世。结果老人一走,儿子想把房子卖了,婆媳俩闹得不可开交。这事儿背后其实就是《民法典》里说的“遗托”。 所谓遗托,其实就是逝者给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安排的必须要做的事儿。它不是独立的文书,而是写在遗嘱里头的附加条件。这份来自逝者的嘱托有三大特征,决定了它能不能生效。 第一个特征是从属性。简单说就是这事儿不能独立存在,必须得依附在一份有效的遗嘱上。如果那份遗嘱本身有问题,比如形式不对或者立遗嘱的人脑子不清醒被认定无效了,那里面的遗托自然也就不算数了。举个例子,假如父亲在自书遗嘱里说存款留给女儿,但女儿每个月得给叔叔2000元。要是这份遗嘱因为没签名没写日期被认为无效,那女儿既拿不到存款,也不用给叔叔钱。 第二个特征是强制性。这可不是说说好听的道德话,而是法律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必须履行遗嘱里的义务。如果有人赖着不做,经法院审理认定没正当理由不履行的话,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这部分遗产的权利。这里的“利害关系人”范围很广,不光是其他继承人,甚至是那个要被赡养的老伴也算。 第三个特征是有限性。就是说要履行的义务不能超过你得到的遗产价值。比如一个收藏家把价值100万的字画给了博物馆,让博物馆办个一年的展览要花150万。这时候博物馆的义务只能以100万为上限,如果费用不够用也不用自掏腰包去补。 不过这种遗托在现实生活中特别容易出乱子。最大的问题在于义务的内容能不能说得明白、能不能让人去执行。比如那种模棱两可的话像“希望大家和气”、“常回家看看”,法律是没办法强制执行的。 还有一个难点就是履行起来太难监督。像赡养老人这种事可能要拖很久,到底谁来盯着办、怎么证明对方没履行都是大问题。 为了避免这些麻烦事儿,立遗嘱的时候最好把义务写得具体点、能拿得出证据来证明你到底做没做。最好还能提前跟对方通通气、说清楚;或者找个信得过的人或者第三方机构来监督一下;还有就是要掂量掂量遗产到底值多少钱和你要让人家做的事儿合不合适。 上海的九三学社社员、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金佳律师是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她2018年还被评为了上海市宝山区的优秀青年律师和浦东新区的巾帼建功标兵。她特别擅长处理遗产继承这方面的纠纷和非诉谈判,对家庭情感这块也很有同理心。 这位金律师处理过不少类似的案件,在奉贤妇联、泥城镇妇联还有很多社区的反家暴宣传上都做了不少工作。她经手的一些社情民意信息还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示过。她专门做遗产继承领域的法律服务工作,很注重法律方案和家庭情感的平衡。 如果大家有关于“遗托”或者遗嘱继承方面的疑问或者经历想聊聊的话,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