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4日,南京市工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南京市工会向全市各用人单位发出了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旨在促进和谐劳动环境的持续优化,为“强富美高”新南京的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依据《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及由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发布的调整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南京市工会强调,用人单位要确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获得足额的工资保障。对于参保女职工,其生育津贴可由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直接发放给个人;若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予以补足;反之,若生育津贴高于标准,用人单位则无需另行发放工资。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其职工的生育津贴需由单位按照产假前的工资标准足额支付。 与此同时,南京市工会要求用人单位大力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确保男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工作机会和待遇。除非国家另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基于性别、婚育状况等理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劳动或聘用合同中,必须依法明确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条款,且不得包含限制婚育或侵害合法权益的内容。任何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而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予以辞退或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均被禁止。南京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将把上述要求贯彻落实于2026年3月4日印发的文件中。 2026年3月4日,这份由南京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签发的提示函经由编辑芮熙雯整理发布。这一天也是2026年3月的第一天。这份文件由江苏省工会发起倡议,并由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共同协作完成。其目的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营造一个生育友好、家庭友好的工作环境。南京作为江苏省的省会城市,是这份文件的直接实施地。 01依法保障女职工产假工资足额发放02大力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03建设生育友好、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01 02 03三项具体措施分别从经济保障、制度建设和环境营造三个维度入手,推动2026年南京的现代化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在2026年3月,南京市工会把维护职工权益的任务交给了各用人单位。通过本次提示函的发布,给2026年3月4日起执行的相关规定划上了重点。南京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把责任落实到了实处。 编辑:芮熙雯把这份文件整理完毕后提交给了南京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审核。南京市把这份文件正式印发给了全市各用人单位执行。 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这份通知成为了南京市工会此次发出提示函的重要依据之一。 除了上述法规外,《南京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也被作为重要的政策支持文件写入了提示函中。 在2026年3月4日这一天,这份由芮熙雯编辑整理的文件成为了推动南京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它也标志着南京市在保障职工权益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 南京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通过这次行动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在2026年的南京市里,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是每一个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从2026年3月4日开始执行的新规定将给南京市的职工带来更多实实在在的好处。这一举措也将有力地促进南京市在实现现代化建设目标上取得新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