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赠课”要扣20% 违约金

宋某在2024年7月的时候,经健身房见证,花5500元把罗某转让的102节篮球课给接手了。双方签了个写着“转卡后不退费”的协议。后来因为宋某儿子的时间没协调好,还剩51节课没上完。他去找健身房要退钱,健身房那边提出的方案特别苛刻:先是说罗某介绍客户换来的44节所谓“赠课”要扣掉,不算钱;然后还拿那“不可退费”的约定压人,说要扣20%的违约金。这么算下来,健身房只肯退364元。宋某没法接受,就把官司打到了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彭州法院经过审理,对案子里的几个关键问题都给理清了。关于那44节“赠课”的性质,法院认为这是罗某帮健身房介绍客户、做宣传换来的。健身房因为罗某某的行为得了客户资源、扩大了影响,已经实实在在地受益了。所以这些课不是白给的赠与品,而是有价值的财产。既然原合同没说先耗哪部分课,按照法律规定,就该给消费者解释得更有利点。这么一来,那51节剩下的课就不包含那44节所谓的“赠课”了。 接着是计算费用的问题。健身房想按每节课65元的正价算宋某已经用掉的那些课的钱。但法院指出,宋某花5500元买了102节课,单价明显比外面的正价低得多。这相当于他享受了转让带来的优惠。现在按正价算他用掉的课也没超过罗某最初的购买价,这样计算并不算显失公平。所以法院采纳了每节65元的算法,算下来宋某剩下的课时费是2185元。最后是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法院认为那个“扣除20%违约金”的条款是健身房自己事先定好的格式条款。它规定消费者因为个人原因退费就得付高额违约金,这完全不让消费者有合理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样的条款明显是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条款是无效的。所以对健身房要扣违约金的说法,法院没支持。 最后彭州法院判决健身房得把2185元的剩余课时费退给宋某,还有利息。这个法官还说,虽然宋某不是直接从健身房买的课,但他是通过转让获得资格的,跟健身房实际上有服务合同关系。 这起判决给大家提了个醒:买课的时候特别是二手转让一定要看清楚协议里的条款,别轻信“不能退换”“不退钱”这种话;还要注意保存好转让人协议、支付记录等证据。对于做生意的人来说也得注意了:靠单方定的格式条款设不公平的条件是行不通的;大家要诚信提供服务、公平定规矩。 现在预付式消费还是纠纷高发区。这个判决不光帮宋某维护了权益,也给大家划出了法律的边界;能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促进消费环境变好;相关部门也该多盯着点预付式消费这块儿的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