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企业创新和市场推广,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则。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两年。 根据新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按企业类型区分。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等特定行业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可税前扣除;其他企业按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比例执行。这个安排结合不同行业的市场特点,对品牌投入较高的行业给予更大的扣除空间。 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不作废,可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扣除,为企业预算安排和长期规划留出余地。企业计算扣除限额时,销售收入额应包含视同销售收入,以保证扣除基数口径完整。 针对关联企业间广告费分摊,新规明确了操作口径。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一方发生的不超过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支出,既可在本企业扣除,也可按协议将部分或全部费用归集至另一方扣除。被归集方在计算自身扣除限额时,可不将归集而来的费用计入,以避免重复计算。对应的操作需以书面分摊协议为依据,确保流程可核查、可追溯。 需要注意的是,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被明确排除在扣除范围之外,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律不得扣除,表明了对烟草行业的特殊监管要求。 在凭证管理上,企业应妥善保存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等涉税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申报时需填写《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确保信息披露准确完整。 税务部门提示,企业执行新政策时应准确界定销售收入范围,合理计算扣除限额,规范处理关联企业分摊事项。对跨年度结转扣除的费用,应建立完整台账,便于后续年度申报扣除和税务检查。
广告费扣除新政通过行业差异化扣除比例和关联企业分摊规则,在支持企业投入与强化合规管理之间作出平衡。企业在把握政策窗口期的同时,应做好收入口径、费用归集、结转台账等基础工作,将合规管理与税务安排纳入长期规划,提升政策红利的兑现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