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发生在2025年9月。周先生在路上捡了个手机,是李女士的。李女士马上给手机打了电话,联系上了周先生。李女士和他说了情况后,周先生就答应把手机还给她。他把手机放进电动自行车后备箱里了,没上锁。接下来几天周先生要回老家,就把车停在地铁站口。李女士想拿回手机的时候,怎么联系周先生都联系不上,于是报警了。警察找到周先生,他这才想起手机还在车里。结果一打开后备箱,发现手机不见了。李女士觉得周先生保管不当,要求赔偿损失。两人协商不成,李女士把周先生告到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李女士认为周先生应该赔偿手机费用、误工费、交通费和信息损失费用。她觉得周先生捡到手机后没保管好才导致再次丢失。周先生觉得自己忙忘了归还时间,不是故意的。他还说如果不是他捡到手机,李女士早就丢了,所以自己没有错。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先生虽然答应归还但没有妥善保管。他随意把手机放在电动车后备箱里,也没交给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拾得人有义务妥善保管遗失物直到归还或送交公安部门。因为疏忽大意导致遗失物丢失的要承担责任。所以周先生得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还告诉李女士误工费和信息损失不是法定赔偿项目。最后双方调解达成一致,周先生赔偿了手机折旧后的金额给李女士,案子就解决了。(来源:北京市东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