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多万的遗产被继承人拒绝认领,法院:不要了,也不承担还款义务

借款人生前从某银行贷款,孙某某因病去世后这笔债务被继承人拒绝认领。这笔钱一共五十多万,当初抵押的是房子,担保人周某也跟着吃了挂落。银行一怒之下把借款人的配偶张某、子女孙某、宋某,连带担保人周某全都告到了博山法院,要求大家在分遗产范围内还钱,还得把那套抵押房优先抵账。在法庭上,张某等三个人都拿了份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意思是不要了,也不承担还款义务。博山法院对此进行了审理。法院在查看证据时发现,这栋抵押房实际一直是孙某和宋某住着的,张某还在孙某某死后领取了他的企业年金和保险金。这份公证书上写的很清楚,张某只放弃了对抵押房的继承权,却没说不要别的遗产。法院认为,张某等三人没有把财产交给村里或者民政部门管理,所以还得在得到的实际财产价值范围内还债。 这案子主要是讲借款人死了后大家都不想要遗产的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人放弃继承是自愿的意思表达,但现实中总有人想赖账不还钱。要是全都不要了责任就全没了,债权人就找不着人还钱了,甚至还可能有人把遗产偷偷转移了。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如果大家都不想要遗产得推选个管理人来管账。如果谁都不推选或者都放弃了,那就由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来管。所以法院不能光看他们放弃没放弃遗产管理权还在不在。 法官说法:借款人死了之后大家都不继承财产是不是就不用还债了?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有权放弃遗产继承权但也要履行管理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继承人的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在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可以直接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有继承人但是都放弃了继承权那么应该推选遗产管理人;如果不推选的话就是所有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如果全部继承人都放弃了继承权这个行为本身并没有消灭他们作为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除非他们把管理权移交给相应的部门或组织才可以免除责任所以法官们在处理这种情况的时候必须要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还要查清财产状况。 编写:刘艳玲 来源:博山法院 编辑:马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