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城市老旧小区改造的重要内容,对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汕头市东方园区南区的一起加装电梯纠纷,却暴露出相关工程在权益保护和程序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
事件的焦点在于权益界定的模糊性。
根据陈女士提供的1994年购房凭证,其所购房屋包含115.47平方米的主体面积和36.41平方米的露台面积,两部分分别按不同单价计费。
然而在随后的产权证办理中,露台面积未被纳入产权范围。
这种产权记载的不一致为后续纠纷埋下了伏笔。
当加装电梯方案需要改造涉及露台的部分区域时,业主与施工方对该区域的属性产生了认识分歧。
施工方认为要拆除的是露台外延处的共有部分,而业主则认为这是自己购买的私有财产。
这一分歧的产生,根本上源于房产权属登记的不规范。
程序规范方面的缺陷同样令人担忧。
根据汕头市相关实施意见,在加装电梯涉及业主专有部分时,应当征得该部分业主的同意。
同时,社区居委会对异议人提出的申诉应按规定出具收件回执。
陈女silon女士表示,其家庭于今年6月向社区提交了申诉书,但未获得正式回执。
这意味着相关部门对业主的诉求没有形成正式的书面记录,这在行政程序上是不规范的。
缺乏书面回执,业主的权益保护就失去了程序性的保障。
加装电梯方案最终于11月获得四部门联合审核通过,12月22日即将动工,但在此之前与权益受损业主的分歧仍未妥善解决,这反映出审批过程中对异议处理的不够充分。
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多方权益的协调。
对于大多数业主而言,电梯的增设能够显著改善生活便利性,尤其是对老年人和行动不便者具有重要帮助。
根据汕头市实施意见,只要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即可推进,这体现了多数人利益的优先性。
但这一规则的前提是,少数业主的权益必须得到充分保护和合理补偿。
陈女士所反映的问题恰恰在于,虽然多数业主同意了加装电梯方案,但针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和协调机制并未真正建立。
相关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应当"达成书面一致意见",但现实中这一要求并未得到有效落实。
当前事件的处理需要多方面的改进。
首先,应当对涉及的房产权属进行全面梳理,明确露台等争议区域的真实权属关系,这是解决纠纷的基础。
其次,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规范要求,确保每一位权益受损业主都能获得正式的书面回执,其诉求得到充分记录和评估。
再次,应当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在加装电梯方案获批前,与所有权益受损业主达成具体的补偿协议,而不是在施工前夕才暴露矛盾。
最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整个流程的监督,确保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既能满足多数居民的改善生活需求,也能保护少数业主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金平区东方街道办已表示将反映给相应部门跟进处理。
这表明政府部门正在关注此事。
接下来的关键在于,如何在尊重程序、保护权益的前提下,推动问题的妥善解决。
民生工程贵在“便民”,更重在“依法、合情、可持续”。
加装电梯既是提升居住品质的实事,也是检验基层治理能力的考题。
把程序做规范、把边界说清楚、把协商做充分,才能让“多数人的便利”与“少数人的权利”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更好平衡,使城市更新真正成为凝聚共识、增进福祉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