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有个案子挺扎心的,一个现男友在深夜把找上门来闹事的前男友给捅死了。法院最后判的是死缓,这事儿闹得挺大。核心问题就是,现男友这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或者干脆就是故意杀人呢? 按照《刑法》第232条,只要是故意去剥夺别人的性命,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在这个案子里,现男友拿着刀直接捅到了前男友的要害部位,导致对方死亡,这客观上的致命结果很明显。法院也认为,现男友主观上肯定是有那种想要让对方没命的想法(不管是直接想弄死还是间接放任不管)。 为啥不认定他是正当防卫呢?因为这有个严格的条件,得是对方正在实施严重的不法侵害。首先看侵害程度够不够严重。前男友就是半夜上门闹腾了一下,要是就只是说些脏话或者动手动脚也没打多狠,这根本达不到那种要把人弄死的暴力标准,也就没资格用无限防卫权。 其次看防卫手段合不合理。对方也就是来吵吵架,你拿刀上去往要害扎那肯定是过当了。防卫的手段必须跟对方的伤害程度相匹配才行,不能为了出气就把人家往死里整。最后还要看他的心理怎么变的。本来是自卫,结果可能在过程中就变了味,从防御变成了报复甚至是单纯的故意伤害。 这次判了死缓其实也有考量。被害人自己半夜找上门来惹事确实有错在先,这会减轻现男友心里的恶念;再加上可能有自首或者认罪态度好这些从宽的情节;还有就是咱们国家现在讲究少杀慎杀,这本来就是感情纠纷闹出的人命案子,被告人的恶意没到非立马拉出去枪毙不可的地步。 这事儿也给咱们提个醒:处理感情纠纷不能动手动刀的,有事儿得报警或者找律师谈。所谓的正当防卫也不是随便就能用的大杀器,必须得跟对方的伤害程度相当;最最关键的还是要敬畏生命和法律,哪怕是一时冲动犯了错也要知道这会害了多少人。 这个案子其实就是在划清一条线:前男友来骚扰确实不对,但这不能成为现男友杀人的理由。法院判死缓既狠狠打了那些想拿暴力解决问题的人一巴掌,也照顾到了这次矛盾是因为感情问题闹出来的特殊性。说白了就是告诉大家:任何事儿都得在法律框架内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