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永州中院民二庭收到了一面锦旗,送锦旗的人是李某。这面锦旗上面写着“铁肩担道义,依法护民权”。李某之所以送来这面锦旗,是因为她打赢了这场官司。李某从小在祁阳某村6组长大,户口从来没动过,结婚后也一直留在那里。她跟妈妈一个户口本,还分有村里的土地,每年都给社区交钱买医保。 这个村组每年给外来的人提供坟地收取费用,后来还给村民每人分了3000元的土地收益款。可李某是个嫁出去的女儿,村里就不给她分钱。李某觉得不公平,就把这个问题告到了法院。一审法院判她有资格当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村规民约说外嫁女不能分钱,所以一审法院驳回了她分钱的要求。李某不服,就上诉了。 永州中院民二庭由王兰青、熊孝航和万竹婷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这个案子。他们觉得虽然村民自治是个权利,但不能违反法律政策去损害别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村规民约不能因为谁是外嫁女就剥夺她们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说了,承包地被占用时成员有权获得补偿。 尽管这次案子不是征地补偿的事儿,可法律规定成员在土地被强制征用时能拿钱补偿,那在集体主动赚钱的时候她们平等分钱的权利就更应该被保护。所以二审法院觉得李某虽然是个外嫁女,但户口没走、土地没收回、还是靠着村里的地过日子的话,村里就不能随便把她排除在分钱的人之外。 这个判决出来后王兰青庭长说了:“村民自治当然受法律保护,但村规民约绝对不能跟法律和政策对着干去侵犯妇女的权利。”他还说:“实际上有些地方用村民决议或者习惯做法来剥夺外嫁女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