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赵某,因为他的房子临街,多年没有进小区大门,所以一直拒绝缴纳物业费。大家都想知道,他这样做是因为觉得没享受到服务,还是误解了什么呢? 哈尔滨市通河县的某个小区,赵某住在一楼,单元门正对着市政街道。平时他出门根本不用走小区大门,更不用经过内部公共区域。所以他一直觉得,小区里的保安门岗、门禁系统还有公共绿化养护这些服务都跟他没关系。而且垃圾投放点离得很远,他自己处理完垃圾后直接带到外面的公共垃圾桶去了。久而久之,他就对缴费产生了抵触情绪。物业公司说他们依据和业主委员会签的《物业服务合同》,给整个小区提供综合性服务,是覆盖全体业主的公共服务。他们觉得即便赵某因为房子位置特殊感觉不到这些服务的好处,但是他的房子附属设施和公共管线正常运转还有整个小区环境维护还是得靠物业公司的管理。 催缴多次和书面通知都没效果后,物业公司就把事情告到了通河县人民法院。为了化解对立情绪和促进社区和谐,法院采取了“调解优先、实质解纷”的思路。法庭上法官明确表示:物业服务合同是针对整个小区订立的,目标是给全体业主提供公共性服务。所以不能因为个人对部分项目感知不强就拒交费用。法官给赵某解释清楚:他拒绝缴纳物业费是违约行为要承担责任;同时也建议物业公司考虑他的客观情况。 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赵某当场结清了欠的物业费,并且承诺以后主动履行缴费义务。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必须按约定给物业服务人交物业费。如果物业已经按照规定提供服务了,业主不能以没接受或不需要为由拒绝支付。如果不交可以催告支付;如果还是不付可以起诉或者仲裁;但不能通过停水电燃气来催交。 法官还说:缴纳物业费是法定义务不能忽视;不能因为利用不足就否定整体价值;如果对服务不满意应该通过合法渠道维权;而拒绝缴纳不仅可能败诉还有责任风险也解决不了问题;对企业来说要提升服务水平关注诉求灵活处理;积极沟通协调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