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参考案例明确“变票”逃避消费税定性,虚开发票不再一概认定犯罪

一、问题:行业潜规则暴露税收监管漏洞 2013年至2015年间,重庆永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潘某某与多家企业相互勾连,借助成品油经营资质开展“变票”业务。该团伙先以虚构化工产品交易取得进项发票——再虚开成品油销项发票——并通过伪造资金流水、购销合同等方式配合操作,帮助下游企业规避生产环节消费税。类似做法在石油化工领域并不罕见,反映出消费税征收环节仍存在监管薄弱点。 二、原因:税制差异催生犯罪空间 我国消费税采取生产环节单环节征收,增值税则实行多环节抵扣。涉案企业正是利用两种税制差异,将应税消费品包装为非应税中间产品,导致本应在生产环节缴纳的消费税被“挪走”。尽管涉案企业增值税缴纳到位,但国家消费税仍损失数亿元。司法机关调查发现,此类案件多呈组织化运作,逐步形成“开票方—过票方—受票方”的灰色链条。 三、影响:司法认定标准亟待统一 本案一审与二审罪名调整,折射出实践中对涉税犯罪定性仍存在分歧。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在于逃避消费税,而非骗取增值税抵扣;其客观上虽有虚开发票行为,但更符合逃税罪中“欺骗、隐瞒”的构成要件。该判断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668号指导案例的要旨一致,强调涉税犯罪应坚持实质判断,而非仅凭形式认定。 四、对策:构建全链条税收治理体系 税务专家认为,防范此类犯罪需要系统治理:一是完善消费税征收环节,研究将征收链条适度向批发或零售环节延伸;二是升级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加强品名、流向等信息的智能核验;三是推动跨部门数据共享,对异常资金流、物流开展联合监测。2023年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增设“税收共治”专章,为协同治理提供了制度依据。 五、前景:司法导向助推营商环境优化 本案改判传递出司法精准打击涉税违法的信号。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指出,区分定罪有助于避免对虚开类案件“一刀切”,也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随着金税四期推进和税收大数据应用深化,针对税制漏洞的投机空间将更收缩,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发票是税收治理的重要工具,不应成为“改名换姓”的操作载体。对“变票”行为从实质出发作出准确定性,既维护税收法治,也守住公平竞争底线。坚持依法治税、以数治税与协同共治并行,推动企业合规经营、交易真实可溯,才能有效压缩灰色操作空间,稳固财政税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