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提出推进绿色发展,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重要任务。
在此背景下,我国首次系统推出企业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准则,标志着我国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建设进入新阶段。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十部门联合制定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为企业规范披露气候相关信息提供了明确指引。
该准则立足于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部门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信息需求,旨在帮助各类决策主体作出更加科学的经济决策和资源配置。
从准则的制定背景看,这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日益加剧,企业面临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日益凸显。
但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在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方面缺乏统一的规范指引,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可比性不足,这既不利于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也制约了我国绿色金融的健康发展。
新准则的推出填补了这一空白。
准则在内容设计上突出了系统性和科学性。
首先,准则明确了披露的基本原则,要求企业在披露气候相关信息时,应当使用报告日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无须付出过度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
这一原则既保证了信息的可靠性,又考虑到了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
其次,准则建立了完整的披露框架,涵盖治理、战略、风险管理和指标四个核心维度。
在治理方面,企业需要披露负责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治理机构或人员的职权范围、专业能力、获悉信息的方式和频率等关键信息。
这要求企业建立健全气候治理体系,明确责任主体。
从准则的实施机制看,当前采取自愿实施的方式。
这种循序渐进的做法既给企业充分的适应时间和空间,也为后续制定具体的实施范围和要求积累了经验。
这种过渡性安排充分体现了政策的人性化和科学性,有利于企业逐步建立健全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内部机制和能力。
准则的推出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它将引导企业更加重视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识别、评估和管理,推动企业在经营决策中纳入气候因素,促进企业绿色低碳转型。
另一方面,它将为投资者提供更加透明、可比的气候相关信息,有利于资本市场更加科学地定价和配置资源,推动绿色金融的发展。
同时,准则也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重要的数据基础。
从国际比较看,美国、欧盟等发达经济体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气候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新准则的推出,既借鉴了国际经验,又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和企业实际,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
这将有利于我国企业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提升国际话语权。
当前,我国正在加快建立覆盖多个领域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
新准则作为这一体系的第一份具体准则,为后续准则的制定提供了基本框架和经验借鉴。
可以预期,随着更多领域准则的推出,我国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将更加完善。
气候信息披露不是简单增加一份报告,而是推动企业把气候变量纳入治理与经营的系统工程。
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披露要求,市场得以更准确识别风险与机遇,资源得以更有效流向绿色低碳方向。
以试行准则为起点,持续夯实数据基础、提升治理能力、完善配套机制,将为高质量发展增添更强的绿色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