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利用网络平台贩卖淫秽物品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龙某因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至2025年5月期间,被告人龙某通过缴纳会员费方式加入多个淫秽视频微信分享群,获取相关资源后以不同价格向不特定人员贩卖。
其定价策略为一部视频10元、两部15元、三部20元等。
经浦江县公安局鉴定,龙某贩卖的视频中大部分属于淫秽物品。
除直接贩卖视频外,龙某还通过收取68元至128元不等费用,介绍他人加入淫秽视频分享群。
至案发时,龙某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共计非法获利36284元。
案发后,龙某已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此案反映出当前网络淫秽物品传播犯罪的新特点。
一是传播渠道更加隐蔽,犯罪分子利用微信群等社交平台的相对封闭性规避监管;二是盈利模式多样化,既有直接贩卖,又有中介服务;三是参与门槛降低,普通网民容易被卷入其中。
专家分析认为,此类犯罪的根源在于部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网络空间法律边界认识不清。
同时,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和相对较低的违法成本,也是此类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
网络平台监管机制的不完善,为违法行为提供了生存空间。
近年来,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持续加大对网络淫秽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
各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严格依法惩处,又注重教育挽救,对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浦江县法院在本案中认定龙某构成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为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相关部门正在多措并举加强治理。
技术层面,不断完善网络监管技术手段,提升违法内容识别和处置能力;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网络平台责任,强化源头治理;社会层面,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和辨别能力。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对利用社交平台贩卖淫秽视频并牟利、组织他人入群扩散的行为依法追责,既是对违法犯罪的惩治,也是对公众权益与网络生态的守护。
持续推进源头治理、平台尽责与社会共治,才能让清朗网络空间建设落到实处,为良好社会风尚与青少年健康成长筑牢法治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