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明确企业单方变更绩效考核标准属违法 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围绕工资分配规则调整、绩效考核实施边界等社会关注点,北京法院在发布涉欠薪典型案例中,对“单位能否以试行绩效为由扣减工资”“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等问题作出明确裁判指引,释放出依法规范用工、严防变相欠薪的鲜明信号。

问题:制度“草拟”却先行扣薪,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

案例显示,劳动者滕某与某营销公司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8万元,其中基础工资占比90%,绩效工资占比10%。

公司后以邮件通知,自2023年2月起参照《绩效考核制度(草拟稿)》的考核得分计发工资,并在2月、3月工资条中以“试行绩效方案、工资与考核挂钩”为由扣发3654元。

劳动者认为公司在制度未正式实施时单方扣薪,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补发工资及经济补偿等。

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能否在未完成必要程序、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调整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并直接影响实际到手工资。

原因:关键在程序缺位与协商缺失,触及劳动报酬调整的“硬约束”。

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决定涉及劳动报酬等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依规履行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对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变更,也应建立在协商一致基础上。

本案中,公司依据尚未履行民主程序且未正式实施的“草拟稿”,在未与劳动者就工资计发方式变更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径行扣薪,缺乏合法依据。

换言之,绩效管理并非不可为,但必须在规则明确、程序完备、协商到位的前提下运行,不能以“试行”“草案”名义先行削减劳动者报酬。

影响:裁判强化了“工资不得随意变相扣减”的红线,对企业治理与社会预期具有示范意义。

法院判令公司补发2023年2月、3月工资差额3654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2万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万元。

该结果表明,对劳动者而言,面对不依法调整薪酬、以考核名义变相拖欠工资等情形,依法维权路径清晰;对用人单位而言,劳动报酬制度调整若程序瑕疵、协商缺位,不仅可能承担补发工资责任,还可能触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风险,带来用工成本、合规成本和信誉成本的叠加。

值得关注的是,北京法院公布的相关数据显示,2025年共受理欠薪民事案件28597件,审结27243件,执行到位金额9.5亿元,并对失信与高消费行为依法采取措施,反映出欠薪治理仍处在高压态势与精细化治理并行阶段。

对策:以制度合规促企业长效治理,以多元共治压缩欠薪空间。

其一,用人单位要把“民主程序”和“协商一致”作为调整薪酬与绩效规则的前置条件,确保制度文本经过讨论、意见吸纳、协商确认,并依法公示告知,避免“先执行后补手续”。

其二,在绩效指标设计上要坚持公开透明、可量化、可追溯,明确计薪口径、评分标准、复核渠道与申诉机制,降低随意性,防止考核沦为压降成本的工具。

其三,劳动者应增强证据意识,留存合同、工资条、制度告知记录、沟通邮件等材料,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依法维护权益。

其四,相关部门与司法机关可继续通过典型案例发布、裁判规则释明、执行惩戒联动等方式,推动企业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合规”,形成稳定预期。

前景:以法治为牵引,欠薪治理将更强调源头预防与规范用工。

随着劳动关系日趋多样、绩效管理在不同业态中广泛应用,围绕绩效扣薪、工资结构调整的争议可能仍将存在。

可以预见,未来一段时期司法裁判将继续突出两个导向:一是对“影响劳动报酬”的制度变更坚持程序正义与协商原则,防止权利被制度化侵蚀;二是对变相欠薪、恶意规避支付责任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并通过执行措施提升裁判兑现率。

企业若能把合规建设前移,把薪酬绩效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将有助于稳定用工关系、增强人才吸引力与组织韧性。

这起案件的判决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它明确告诉用人单位,工资报酬作为劳动者最直接的利益所在,其制定和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不能因为管理需要就单方面改变规则。

同时,它也向广大劳动者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护,法院会坚定地站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方。

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新时代,用人单位应当更加重视民主管理和平等协商,劳动者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劳资双方的互利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