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冒用身份直播打赏引纠纷 法院判定平台与监护人共担责任

一、事件经过:隐蔽操作背后的大额消费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后,杭州中院与杭州互联网法院联合披露了一批涉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的典型纠纷,其中一起案件因情节特殊、金额巨大而引发广泛关注。

当事人小高系初中二年级在校学生,长期随外祖母魏某生活。

2024年2月至3月间,小高擅自获取魏某的身份信息,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语音社交类应用程序上注册了两个以魏某为实名认证主体的账号。

此后数月,小高多次趁外祖母睡眠状态下意识模糊之际,操控其完成人脸识别验证,并通过本人及外祖母名下的多个支付账户持续充值。

2024年3月9日至5月30日,上述两个账号累计充值总额逾16万元,所有款项均用于平台内的直播打赏消费。

至案件起诉时,两账号尚余折合4千余元的平台虚拟货币未予使用。

小高的法定代理人刘某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与该科技公司客服协商退款,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随后,刘某以小高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且事后拒绝追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并要求平台全额返还充值款项。

二、法院认定:三项焦点厘清各方责任 一审法院围绕三个核心争议焦点展开审理。

第一,如何认定充值行为系未成年人所为。

法院指出,判断此类问题不能仅凭账号归属,而应综合考量平台类型、账号特征、充值时间规律、充值金额异常程度,以及被冒用身份者的年龄、行为能力等多重因素。

结合本案充值操作轨迹、操作时间集中于深夜或凌晨、人脸识别过程存在明显疑点,以及外祖母年迈、难以主动进行大额消费等全案证据,法院认定小高系案涉账号的实际使用人及充值消费主体。

第二,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小高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大额充值打赏行为明显与其年龄及认知能力不符。

案涉网络服务合同既未获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事后亦遭明确拒绝追认,依法应确认合同无效。

第三,责任如何分配。

法院认为,小高的监护人刘某及实际照料人魏某未尽到应有的监管职责,对未成年人长期使用移动设备、大额消费等行为疏于管控,是造成本次损失的主要原因。

某科技公司在未成年人身份识别、异常充值行为核验等方面未充分履行平台义务,存在次要过错。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令该科技公司返还充值款4万余元。

小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在认定各方过错及划分责任比例方面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深层原因:监护缺位与平台失守的双重隐患 此案折射出当前未成年人网络消费领域存在的两个结构性问题。

其一,家庭监护存在明显盲区。

小高长期由年迈外祖母单独照料,监护人对其日常上网行为缺乏有效管控,个人身份信息及支付账户亦未得到妥善保管。

这一现象在留守儿童、隔代抚养家庭中具有一定普遍性,折射出部分家庭在数字素养和监护能力方面的不足。

其二,平台保护机制形同虚设。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有效核验,并对异常充值行为采取必要的预警和拦截措施。

然而本案中,平台在面对集中于特定时段、金额持续攀升的充值行为时,未能触发有效的风控机制,人脸识别环节亦存在明显漏洞,客观上为未成年人的冒用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前瞻判断:司法实践推动多方协同治理 近年来,涉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纠纷数量持续上升,案件类型日趋复杂。

此次杭州法院的判决,在责任认定逻辑和过错分配方式上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有助于引导司法实践形成更为统一的裁判标准。

从政策走向看,监管部门已就网络平台未成年人保护义务作出系列规定,要求平台完善实名注册、消费限额、行为监测等机制。

此案的审判结果表明,平台若未切实履行上述义务,将在纠纷处理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对行业整体合规水平的提升具有一定的警示和推动作用。

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纠纷并非单一主体能够独自解决的难题。

司法裁判对合同效力、过错责任与返还范围作出平衡安排,提醒社会各方:技术门槛不能替代监护责任,商业便利更不能削弱保护义务。

只有平台更审慎、家庭更尽责、规则更细化,才能在数字生活日益深入的现实中,真正守住未成年人的权益与成长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