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特许经营引发垄断争议 司法裁判为全国统一大市场清障

共享电单车作为城市绿色出行的重要方式,本应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

然而,一起诉讼案件揭示了某些地方政府仍存在的市场保护主义顽疾。

事件的起点源于一项看似合理的城市管理举措。

2021年初,湖南某市启动"共享电动助力自行车引进项目",将其纳入市智慧城市整体特许经营项目框架。

表面上看,通过特许经营方式管理共享电单车,似乎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但问题在于,该市将这一特许经营权独家授予了本地交通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格局。

这一做法直接阻断了外来企业的市场准入。

浙江青某公司作为全国知名的共享电单车平台,在与该市有关部门接洽时被明确告知,所有外来品牌必须获得本地交通公司的"选评合格"认可,才能在该市开展业务。

这种设置实质上是将市场准入权掌握在本地企业手中,形成了隐性的市场壁垒。

从法律角度看,这一做法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地方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的名义,将市场准入权授予特定企业,实质上是利用公权力为本地企业创造竞争优势,排斥外来竞争者。

这种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违背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改革方向。

共享电单车是否真正需要特许经营,这是问题的关键。

与出租车、公交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行业不同,共享电单车主要涉及商业运营,市场化管理完全可行。

通过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用户评价机制和政府的事中事后监管,足以保障服务质量和公共安全。

过度的特许经营限制,反而会阻碍产业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该案件反映出当前某些地方政府仍然存在的思维误区。

一些地方仍然习惯于用行政手段保护本地企业,而不是通过市场竞争优化资源配置。

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制约了企业创新发展,最终阻碍了地方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司法机构对此案的认定将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法院需要明确界定政府权力的边界,坚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的垄断行为。

同时,这也要求地方政府转变观念,从保护本地企业转向优化营商环境,从行政管制转向市场化管理。

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破除地方保护是必然要求。

各地应当以此案为镜鉴,对现有的特许经营项目进行全面审视,清理那些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限制,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这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既是深化改革的关键任务,也是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工程。

一个共享电单车准入争议提示我们:公共治理需要力度,更需要法治与规则的精度。

把不当的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坚决破除,把监管手段从“指定一家说了算”转到“公开规则管得住”,才能让市场更有效、政府更有为,让统一大市场在更多具体场景中落到实处、见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