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以“单身”身份欺骗对方建立恋爱关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现实议题。近年来,因隐瞒婚姻、虚构离婚引发的情感纠纷并不少见。这类行为常被视为“道德问题”,但具体情形下,如存在故意欺骗并造成可验证的损害后果,可能已超出道德范畴,触及侵权责任边界,从而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原因——本案纠纷源于一方对婚姻状态作出虚假陈述。法院查明,顾某与罗某曾为同事。罗某早年多次表达交往意愿,但顾某因知晓其已婚而明确拒绝。2023年8月,罗某再次联系顾某,自称已办理离婚、恢复单身,并持续示好追求。顾某在其反复承诺下与之建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顾某多次要求其出示离婚证明,罗某均未提供。顾某后经查证确认罗某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受到明显心理冲击并接受心理咨询治疗,有关费用近两万元。罗某在诉讼中辩称,对方缺乏抑郁诊断证明等材料,难以证明存在精神损害。 影响——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关键在于过错、侵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据民法典关于诚信原则与侵权责任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诚实守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其一,罗某在重新联系后明确虚构“已离婚”事实,诱导并促成恋爱关系建立;其二,双方恢复交往后仍多次围绕婚姻状态发生争议,反映其隐瞒与欺骗并非偶发,而具有持续性。法院继续指出,顾某基于对“已离婚”的信赖投入情感,在得知婚姻状态并未变更后产生心理创伤并接受心理咨询,其提交的咨询记录、费用凭证及沟通记录等,能够体现损害发生的时间脉络与对应关系。最终,法院认定罗某故意隐瞒婚姻状态,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并侵害对方人格尊严,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令其支付赔偿金。该判决已生效。该案传递出清晰信息:情感交往并非“法外之地”,以重大事实虚构、隐瞒诱导对方作出人生选择并造成现实损害的,应依法担责。 对策——从治理角度看,减少类似纠纷需要“法律规范+社会引导+个体防范”共同发力。一是加强法治宣传与裁判规则释明,推动公众理解“诚信义务”并非只存在于交易场景,在涉及人格尊严、重大身份信息披露等同样应受约束。二是倡导健康婚恋观与文明交往准则,鼓励以真实、透明方式建立关系,反对以身份欺骗换取情感投入。三是提升个人风险识别与证据意识,对婚姻状态等关键事实保持审慎核验;当对方拒绝提供必要证明、言行前后矛盾时,及时止损并保留沟通记录及必要凭证,以便权益受损时依法维权。四是提升心理健康服务的可及性与规范性,引导当事人在遭遇情感创伤后及时获得专业帮助,并形成可追溯、可核验的服务记录,为后续维权提供支撑。 前景——随着民法典实施持续深入,司法实践对人格权益保护的边界与路径将更加清晰。可以预期,围绕重大身份信息欺骗、人格尊严侵害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将进一步细化:一上,更强调对“故意欺骗—信赖形成—损害发生”链条的证据审查;另一方面,也将通过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形成更稳定的诚信预期。对婚恋关系中重大身份信息的披露义务、过错认定以及精神损害证明标准等问题,司法将继续通过个案裁判累积规则,推动权益保护与社会伦理秩序形成更顺畅的衔接。
本案不止是一起个体纠纷,也为观察法律如何介入情感伦理提供了具体样本。在传统道德约束相对弱化的现实环境中,司法裁判通过可核验的事实与规则适用,更明确了民法典“诚信原则”的适用边界:既为受害者提供救济路径,也为社会交往划出底线。这提示我们,健康社会关系的建立既依赖个人自律,也离不开法律作为最后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