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最难处理的价款结算和优先受偿权

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的梁先荣律师把建设工程领域里最难处理的价款结算和优先受偿权这两个问题梳理清楚了。在这个领域,发包方总是找各种理由不付钱,比如拿质量问题拖延、用商业汇票顶工程款、或者说项目没审计不能给钱。这很容易让施工方资金链断了,梁律师就拿《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来分析这种情况,帮大家理清楚怎么主张权利。 梁律师特别指出,施工方要想行使优先受偿权,必须牢牢抓住三个要件:一是谁来行使;二是能要回多少钱;三是时间限制。《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要是发包人不付钱,承包人可以先催一催,要是还不给,除了不能卖的工程外,承包人可以把工程折价或者让法院拍卖,卖的钱就用来还债。不过这权利通常只能由跟发包人签合同的承包人来用,实际施工人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代替承包人去用。 至于能要回多少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只有实际花在工程上的钱才能优先受偿,利息、违约金这些不算在内。而且这个权利必须在十八个月内行使,从发包人该付钱那天算起。这十八个月是死规定,不能中断也不能延长。施工方要是老等着审计结果或者磨洋工协商,很容易错过这个机会。梁律师建议大家赶紧通过书面催告或者打官司的方式把这个权利固定下来。 在合同效力这块也很关键。如果合同因为没资质或者没招标被判无效了,钱还是能要回来的。不过要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来算账。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里还说,要是合同里没写什么时候给钱或者写得含糊不清,法律上就默认了几种情况:工程交了就算交了那天;没交但提交了结算文件就算提交那天;什么都没干就算起诉那天。这个时间点直接决定了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日。 梁律师还提醒大家别光指望财政审计结果。要是合同里没写清楚要用审计结果当依据,法院一般是不支持的。而且有规定说了不能强迫用审计结果当结算依据。施工方在跟发包方扯皮的时候,最好多留一些签证单、验收记录这些书面证据,把该付钱的时间固定在对自己有利的节点上。 梁律师干了好多年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工作,特别擅长把法律条文变成实实在在的诉讼策略。不管是要保住优先受偿权还是处理无效合同的结算问题,他都能给当事人提供一套完整的保护办法。当发包方开始拖拖拉拉或者故意设置障碍的时候,早点请个专业律师介入往往是扭转局面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