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廖某宇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引发社会关注,也为同类案件的司法认定提供了参考。案件发生于2024年10月2日晚。18时30分许,廖某宇驾驶特斯拉Model 3小型轿车从景德镇市珠山区观英小区出发,前往御窑景巷用餐。车辆在昌江大道梨树园红绿灯路口等待信号灯期间,廖某宇与同车乘客孙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情绪激动。绿灯亮起后,廖某宇随即猛踩油门加速,加速踏板位置达到百分之百,连续加速14秒,车速升至约129公里每小时,明显超过该路段40公里每小时的限速。同车乘客孙某某因恐惧劝其减速,廖某宇未予理会,继续高速行驶。随后,车辆在昌江大道梨树园红绿灯东侧停止线由东向西371米处,与正在过马路的被害人胡某、王某某及其11个月大的婴儿胡某某发生碰撞。由于车速过快,廖某宇无法有效避让。事故造成婴儿胡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经120急救人员到场抢救无效死亡,胡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意见显示,碰撞前车辆速度约为129公里每小时。案发后,廖某宇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被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庭审中,控辩双方就罪名认定展开争议。检察机关认为,廖某宇因口角情绪愤闷,在节假日晚高峰时段于城市主干道故意严重超速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三人死亡,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廖某宇及其辩护人则辩称,事发时天色昏暗、视线受限,且其对当地道路不熟悉,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宇无视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明知节假日晚高峰期间城市主干道人流车流密集,高速驾驶极易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故意严重超速行驶,最终造成三人死亡,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同时指出,廖某宇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量刑时,法院综合考虑多项因素:其一,廖某宇在发现被害人后采取紧急制动并尝试转向避让,反映其主观心态属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其二,廖某宇案发后主动报警、配合调查,具有自首情节。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该判决具有明确的法律指向:对交通活动中故意严重超速、造成多人死亡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评价,而非简单归入交通肇事范畴。同时,判决也说明了刑法对不同主观心态的区分处理,以及对自首情节的依法评价。
道路安全不是“技术问题”或“运气问题”,而是对法律底线与生命价值的共同检验;对极端危险驾驶依法惩处,是对逝者的告慰,也是对公共安全底线的守护。以此案为鉴,应持续完善治理与制度约束,让每一次加速都不越过法律与良知的边界,让城市道路更安全、更可预期。